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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怎么写?离婚协议内容中的无效约定有哪些?

核心提示: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那么,离婚协议怎么写?离婚协议内容中的无效约定有哪些?更多离婚协议怎么写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第一部分:主体

什么是主体呢,就是婚姻关系的当事方即结婚的男女双方,当自己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应把对方作为甲方,己方作为乙方,表示对方的尊重,主体身份信息写作时最好写明如下内容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写明上述信息的目的在于降低合同履行的风险和立案的顺利受理。

第二部分:离婚的合法性及离婚原因描述

这一部分我们主要写双方的认识时间,结婚时间,登记机关,离婚的主要原因,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的基础条件等。写明这些内容能够说明双方离婚的合法法律依据;表明双方离婚的情感基础已经不存在,符合离婚的理由。

第三部分:协议书的重要内容

本部分是离婚协议书的重点,关系到男女双方的切实利益,本部分如果表述不清或权利义务不明确,会导致履行困难或履行不能。

(一)表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主要是表明男女双方作出离婚的意思,是真实自愿的。一般表述为:“男女(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孩子抚养问题。

离婚中的孩子抚养问题,是离婚协议书中必须表明的问题,无论是否有孩子还是没有孩子,都需要写清楚,如果没有小孩,一般表述为:“男女(甲乙)双方无子女”或“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子女”。

对于有孩子的抚养问题来说,一般应写明孩子的姓名加身份号码,由谁来抚养?抚养费多少?怎么支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的时间等。

通常的表述语为:“甲乙双方婚生子(女)某某(身份证号码:110------1234)由甲(乙)方抚养,甲(乙)方支付抚养费至某某18周岁止,甲(乙)方每月支付某某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不动产。 处分不动产要写明不动产的坐落位置以及房产编号,一般表述为:“登记在甲(乙)方名下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甲(乙)方所有,”

2、动产。对于动产的处分,如机动车需要写明机动车的牌照,发动机号等信息。对存款需要写明银行卡和开户行以及存款数额,分配情况。

3、其他财产。如电视机、洗衣机等,需要写明具体情况,如什么牌子的,什么型号的等。履行的时候可以顺利正确履行。可以列一个清单附后。

(四)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因共同生活生产或经营由一方或双方借贷债务,离婚时的处理意见。

1、如无共同债务则可表述为:“夫妻双方无共同债务或婚前个人债务各自偿还”。

2、若有共同债务则可表述为:“某某债务由某某承担或自某年某月某日发生的债务由某某承担或双方多少元债务由双方一人承担一半”。

(五)隐匿转移等财产处理

双方确认除上述列明的财产外,没有其他财产,如果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自动放弃该权利。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六)经济帮助权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短暂解决一方的生活问题。

(七)精神损害赔偿

鉴于一方提起离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向另一方赔偿精神赔偿金多少元发。

(八)违约责任的约定

双方确认如任何一方不按照上述协议约定执行,应赔偿守约方多少元。

(九)其他约定

1.主要是把双方协议的其他内容尽可能多列举出来,以维护双方的权利。

2.约定协议生效时间条款

3.约定管辖法院

4.其他

二、离婚协议中的无效约定有哪些?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当然,如果该部分财产已经完全有子女掌控,如房屋已过户到子女名下,存款以转至子女名下等,即赠与已经彻底履行,这样的约定则是有效的。

【基本案情】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能否撤销

2008 年9 月,张某(男)与刘某(女)双方到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男女双方一致同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住房归女儿果果(化名)所有。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离婚证。离婚后,男方张某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其理由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女儿所有的约定实质是男女双方对女儿作出的财产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房产尚未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男方张某可以撤销赠与。2008 年12 月,刘某与刘某的女儿果果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立即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与前妻刘某一道将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归女儿果果所有。

婚姻帮律师解答:

1、本案的离婚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有关人身关系性质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夫妻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鉴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问题的处理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当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

2、《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行为,立法对赠与人和受赠人进行利益权衡时,着重保护了赠与人的利益,因此在法律上赋予赠与人在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以及经过公证以外的赠与合同在财产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本案中张某与刘某在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女儿金娟,应视为张某与刘某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而不能单独将该条款分离出来,简单地认定张某与刘某与女儿之间形成了一种赠与合同关系。

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离婚时,一方将其财产处理给另一方或子女,这是建立在原有婚姻关系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基础上,可视作是对对方的一种帮助、一种经济补偿,或是对财产折中处理的方式,这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的性质截然不同。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而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仅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才能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本案中,张某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应提供证据证明在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小编结语:离婚协议虽然每一个人都可以写,但还是建议委托专业人士写,因为每一个家庭都不一样,为了协议能够顺利履行,委托律师处理为佳!更多离婚协议怎么写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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