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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纠纷判决书范本及书写规范

核心提示: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那么探望权纠纷判决书范本及书写规范是怎样的?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探望权纠纷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马某某与项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92年2月1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代理人陈丽娟,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项某,男,生于1991年2月2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代理人汪希勇,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项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丽娟,被告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希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生子项某某于项某某出生。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3月27日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项某某由被告抚养并自负抚养费,原告有随时探望孩子的权利。离婚至今,被告及其母亲拒绝原告看望孩子,使原告非常思念孩子,精神非常痛苦。

双方离婚时约定了原告随时探望孩子,法律也赋予了原告探望孩子的权利,婚生子项某某不到1岁,处于哺乳期的年龄阶段,母爱对于婚生子的成长有利而无害,母亲能正确的引导其健康成长。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原告每周探望婚生子项某某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周六早上八点接到原告处,周日下午五点送至被告处。国家法定节假日,原告享有与其子共同相处一半时间的权利;2.如遇原告有特殊原因未能在该时间去探望其子项某某,则原、被告协商探望时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1.离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已于2014年3月27日办理离婚手续的事实;

2.自愿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可以随时看望孩子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的三性均无异议。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离婚以后,被告及其母亲并没有拒绝其看望孩子。2014年4月16日,原告同被告沟通以后说要去看孩子,因当时下雨,被告让原告第二天去看孩子。但原告不同意,原告到被告家后,抱上孩子就走。因当时孩子生病拉肚子,被告母亲对原告说不要让孩子感冒了。原告辱骂被告母亲,双方发生争执。因孩子年龄尚小体质弱,被告父母在家中专门带孩子。被告尊重原告行使探望权,但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太过于具体,被告无法满足。现阶段孩子尚小,被告认为每月1-2次能够满足原告的要求。如果双方合作愉快,真正建立信任感,以后可以增加探望的次数。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对证据1、2,因被告无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生子项某某于项某某出生。2014年3月27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项某某由被告抚养并自负抚养费,原告有随时探望孩子的权利。离婚后,原、被告在探望孩子的问题上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的规定,原告作为婚生子项某某的母亲,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被告作为婚生子项某某的父亲,有协助原告探望孩子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的探望权予以支持。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及原、被告的答辩、调解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每月享有探望权的次数确定为2次为宜,具体探望方式由原被告协商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令被告项某协助原告马某某每月行使2次探望权;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50元,被告项某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

人民陪审员xx

人民陪审员xx

x年x月x日

书记员xxx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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