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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核心提示: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那么,什么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更多协议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什么是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备如下特点:1、快捷;2、保密性强;3、费用较低;4、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5、心理压力小。

二、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2、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3、《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为这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需要强调的是,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网友咨询:离婚协议书中限制再婚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我与丈夫感情不和,于2014年4月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套正在按揭的房产归女方,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而且两人离婚后一年之内不得再婚。”但是男方在离婚两个月后便和别人结了婚。刘女士认为男方不遵守离婚协议,要求前夫承担孩子一半抚养费。

婚姻帮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书中限制再婚的约定是无效的,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禁止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刘女士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一年之内不得再婚”,限制了婚姻自由,违反了我国民法相关规定,因而无效。“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是孩子的抚养费,即便当初没有对前夫约定,当情形发生变化时,也可以再向前夫索要。”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民诉》相关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抚育费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可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小编结语:我国婚姻法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这种情形的前提是签订离婚协议时候,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如果是这样的话,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财产。更多协议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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