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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性功能障碍对方能不能离婚?

核心提示:《婚姻法》没有规定生理有缺陷的人不准结婚的条款,但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各方面的,性生活是其中一部分的内容。但是,结婚时不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且经过医治无效,导致感情破裂的,本人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那么,夫妻一方性功能障碍对方能不能离婚?更多一方性功能障碍能否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一方性功能障碍,对方能不能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从人道主义和感情角度考虑,都是不可或缺的。我国司法解释所限定的范围为“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及“难以治愈”的情况,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生育”能够作为判决离婚的事由。

根据法院以往案例总结,对于夫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的情况一般有两种:其一是因生理缺陷而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性生活,另外一种则是因生理缺陷能过夫妻性生活但是无法生育子女。根据现有的法律,对于后一种情况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准予或不准离婚始终都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和依据,一方不能生育并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因此,在审理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生理缺陷不能生育的离婚案件,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应单纯以不能生育子女而作为离婚的理由。

【基本案情】夫妻一方性功能障碍,对方能不能离婚?

1999年,吕女士与李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生育一子。双方初始感情很好,直至2006年,李先生出现了性功能障碍,双方为此发生摩擦。经过几年的医院治疗、心理辅导,李先生的状况还是没有改善。李先生因此十分忧郁,产生了强烈的自卑心理,对生活和工作都失去动力,夫妻日常沟通也常因拌嘴与赌气而难以继续。

2012年,吕女士因无法忍受长期的无性生活及李先生的极端自尊与自卑,向李先生提出离婚。但李先生觉得吕女士的要求严重影响了他的声誉和尊严,坚决不同意离婚。

婚姻帮律师解答:

依照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是否应判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但何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第32条虽然列举了几种具体的情况,但仍不能涵盖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情况。

稳定一夫一妻制下的当代婚姻有三个支柱:物质基础、性的和谐以及情感。正常的完满的状态就是三样都具有,这样应当是最稳定的状态,因为三足支撑是一种高稳定格局。我们认为,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标准 “感情破裂”,是指婚姻三大支柱的某一根或两根出现了问题。如本案中,夫妻一方性功能障碍,相当于某一根支柱发生了巨变,这种先前的平衡失去,因此发生了婚姻危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法[1989]38号 1989年12月13日)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但是在性功能障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这个问题上,应当将某些影响生理机能的疾病和不能发生性行为的生理缺陷加以区别对待。如果被告确实患有生理机能方面的疾病,一般应对原告作出解释,并作必要的等待,看针对治疗的结果再作处理,一般对有治愈可能的,不应轻易准予离婚。如果经过长期治疗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是生理缺陷,法院应会判决离婚的。

在本案中,由于李先生患性功能障碍无法履行夫妻同居义务,并且,经过长期的治疗也无法得到改善,因此,吕女士有权要求离婚。

小编结语:生理缺陷并不是法定的不能结婚的情形,在配偶方明知又自愿结婚的,其婚姻关系依然受法律保护,但是鉴于生理缺陷会严重影响夫妻之间的生活和感情,有生理缺陷一方在婚前应该勇敢的如实告知对方,给对方以选择权。更多一方性功能障碍能否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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