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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离婚时股权分割的方法有哪些?

核心提示:当婚姻走到尽头,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面临的不仅是感情的结束,还要面临子女、财产问题的处理。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直是当事人纠纷较多的棘手问题。毕竟,从双方当事人建立婚姻关系开始,直到婚姻破裂的这一过程中,财产总是处在不断变动中的,这些变动涉及到的关系也是复杂的。那么,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离婚时股权分割的方法有哪些?更多离婚股权分割方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

如果公司是由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而另一方不是该公司的股东时,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它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若夫妻双方就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网友咨询:一方有公司股权,离婚时怎么分割

王女士和丈夫打算离婚,其丈夫婚后因其所在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获得了公司的部分股权,该股权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但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股权不仅具有财产性质,还具有身份性质,股权分割不仅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还需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王女士和丈夫离婚,对于股权分割可以有以下处理方式:一、约定股权仍然由其丈夫持有,协商好股权价格,其丈夫对王女士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二、双方就出资份额和价格协商一致后,将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王女士,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王女士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如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转让所得的出资款归王女士所有。

二、离婚股权分割的方法有哪些?

1、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就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给股东配偶的,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相应的股权。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相一致,也就是说,公司股东的配偶并不会因为该股东拥有公司的股东资格,配偶就自动享有相应的股东资格,配偶想获得相应的股东身份,则必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按照股权转让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夫妻共有的只是股权中的财产内容部分,要想拥有公司的股东资格,则必须和其它人一样,依据公司法中有关股权变动的程序来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十六条中的规定的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但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就只能对股权的财产内容部分进行分割,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夫妻所共有股权,共有部分只是股权的财产内容部分,而不涉及的股东资格部分。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来看,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可以就共有股权部分的分割进行协商处理。双方可以对股权的价值进行协商确定,然后由股东一方支付给其配偶相应的折价补偿款,这样处理程序比较简单,也不步及到股东资格变动的问题;另外一种协商处理方式就是,夫妻就股权的分配达成一致,然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约定股权的相应价值,再把夫妻双方的约定及股权价值告知公司其它股东,如果其它股东同意,则通过股权转让程序及股东资格变更,股东的配偶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的其它股东不同意,则由其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夫妻双方或其中的一方则就股权转让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或补偿。

2、在协商不成时的分割方法。

⑴确定股权价值,可先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作为参考数据再予竞价。

⑵价值确定后,依照顺序确定股权,先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优先的原则,其次是其他股东,再是股东配偶。将股权价值补偿给另一方,但必须考虑夫妻有无其他的财产可以补偿,如果只有股权或其他财产的价值远小于股权不易于补偿,只有按这个价位转让股权。

⑶依照上述股权价值由法院直接征集其他股东意见,将拟转让股权份额、股权价值、回复期限发给其他股东。购买款作为财产分割,不购买的直接确定股东配偶取得股东身份。

小编结语:股权的分割方式不同于传统财产分割单纯在数额比例上的争取,不同的股权分割方式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巨大。更多股权分割方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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