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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能离婚吗?事实婚姻的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核心提示: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那么,事实婚姻能离婚吗?事实婚姻离婚程序是怎样的?更多事实婚姻离婚手续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基本案情】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河池来的年轻媳妇:1988年4月,黄大民经邻村的村民介绍,认识了与大哥一起从河池前来邕宁的韦丽花,两人看对眼后,韦丽花便在黄大民家住了下来与同居。因当时韦丽花未达到法定婚龄,没能办成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一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乡亲们也都知道黄大民娶了个河池来的媳妇儿。

妻子外出打工十多年无音讯:1989年2月,黄大民和韦丽花迎来了他们的第一个孩子,并在1993年1月生育了一对龙凤胎。而双方也没有再到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三个小孩、生活读书的费用开销越来越大,韦丽花便对黄大民说想出去打工赚钱,于是韦丽花便多次离家出去找工作,但每次都是出去一两周便回家。黄大民也因此与韦丽花常有吵架。而2003年,韦丽花独自一人再次离家外出,之后却再没有回来,也没有再与黄大民联系。黄大民四处寻找,甚至到韦丽花的娘家河池找过几次,十多年来多方打探,却未能查找到被告的下落。2013年3月,黄大民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没有结婚登记材料的离婚案件:因无法找到韦丽花,法院因此在报纸上向韦丽花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开庭当日,韦丽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于是缺席审理。而在审理过程中也发现了问题,原来,为了证明与韦丽花是夫妻关系,黄大民在立案时提交了韦丽花大哥的人出具的证言及镇政府出具的证明,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查实,这两份证明均是黄大民为了证明自己与韦丽花的夫妻关系而伪造的,并非由韦丽花的大哥出具。法院同时还向黄大民所在的镇政府及邕宁区档案局调查,发现并无黄大民与韦丽花的任何结婚登记材料。黄大民因此又向法院提交了本村村委出具的证明,并申请了3位村民及自己的两个儿子出庭作证,证明自己与韦丽花确实是夫妻关系。此时,黄大民与韦丽花是夫妻是确认无疑了。

婚姻帮律师解答:

所谓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但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可仅限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男方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且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的。1994年2月1日以后,则属于同居关系。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相关知识】事实婚姻能离婚吗?事实婚姻的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有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形式,协议离婚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做出是否准许离婚的判决。由于事实婚姻关系成立时,男女双方无未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故事实婚姻关系不能也无须通过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的方式进行。那么,事实婚姻的离婚应采取何种方式呢?

首先,事实婚姻关系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6条、第7条分别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以上规定是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婚姻的离婚案件的依据,即对于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又调解和好或撤诉的,可以通过调解书或裁定书的形式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对于不能调解和好,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也可经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则应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其次,事实婚姻关系应可以通过双方终止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予以解除。一般而言,依据我国法律,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的效力并无差别,因此,分居的事实不应足以解除婚姻关系。但是,由于事实婚姻未经登记而成立,仅基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而予以认可,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周围群众也不会认可其夫妻关系,更何况,即使双方想"登记"离婚,而因双方并未登记结婚而无法进行。因此,如果双方不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时间,应当认定事实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小编结语: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可仅限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男方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且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的。1994年2月1日以后,则属于同居关系。更多事实婚姻离婚手续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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