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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争取子女抚养权需要准备哪些证据?争取子女抚养权应注意什么?

核心提示:争孩子的抚养权是离婚时经常发生的纠纷,很多时候,双方都想要直接抚养子女,让子女跟随自己一起生活,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起抚养子女的,法院一般都会把抚养权判给其中一方。在离婚时应该怎么争取抚养权呢?要准备哪些证据才更有利呢?更多争取子女抚养权证据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子女抚养权争取需要哪些证据?

子女抚养权的争取需要以下证据:

1、夫妻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证明

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2、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3、夫妻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取证

现在很多夫妻都有自己的职业,所以孩子更多是由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4、孩子的意见

如果是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二、争取子女抚养权需要注意什么?

(一)、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十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网友咨询:父亲未尽抚养义务,能否要回女儿的抚养权?

2015年6月,前女友小芳告诉李军,7岁的婷婷是他的亲生女儿,要求李军抚养婷婷。2015年6月23日,经重庆西南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军与婷婷是父女关系的概率大于99.99%,即李军与婷婷单亲遗传关系不排除。2015年12月13日,李军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李军与婷婷是父女关系,并判决婷婷由自己抚养、监护。因婷婷出生后,李军一直未尽抚养义务,李军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婚姻帮律师解答:

李军请求确认其与婷婷是父女关系,并判决婷婷由其抚养和监护,系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供了重庆西南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该证据证实原告是婷婷的亲生父亲。婷婷是原告李军和被告小芳的非婚生女,但婷婷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所以原告和被告小芳对婷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婷婷原来由被告小芳抚养,但被告小芳作为婷婷的监护人,将婷婷送到原告处,要求原告抚养,且明确表示放弃对婷婷的抚养权。故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婷婷由原告抚养和监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小编结语:在争取子女抚养权的同时,离婚双方都应当冷静平和的处理,避免意气之争,争取和平地处理问题,并且一定要注意子女的心理状态,避免因为离婚或争夺抚养权对子女产生生理及心理上的伤害。更多争取子女抚养权证据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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