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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离婚有什么条件?华侨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核心提示:许多华侨在婚姻的属性上都感到困惑,不知其婚姻是否属于涉外婚姻,是否应当遵循我们国家有关涉外婚姻的规定。涉外婚姻的缔结,包括有可能出现婚姻的解除,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带来了麻烦。那么,华侨离婚有什么条件?华侨如何办理离婚手续?更多华侨怎么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华侨离婚,同内地居民在诉讼离婚如何办理?

华侨与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起诉离婚的,应向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们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对华侨同国内公民的离婚案件,应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和侨务政策的要求,按照照顾华侨的原则,慎重处理。

1.国内配偶以华侨国外依据重婚为理由提出离婚的,查有实据的,应准予离婚。

2.华侨久不回国,杳无音讯,不尽夫妻义务,国内配偶要求离婚的,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公告期满后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公告送达后,在上诉期届满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3.国外华侨与国内配偶有通信联系,并汇款供养亲属,国内配偶要求离婚的,华侨不同意离婚的,一般应尽量调节不离。如国内配偶坚决要求离婚,矛盾激化而发生意外事件可能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准予离婚。

4.华侨以国内配偶有不忠行为或其他充足理由提出离婚的,如果查证属实,一般应准予离婚。

5.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按《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网友咨询: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离婚在哪里起诉?

郭女士和男友是定居在国外的华侨。2012年3月,郭女士在国外和男友结婚并育有一子。本打算过幸福的生活,可2014年二人婚姻产生危机,郭女士认为无法再维系这段感情,于是在国外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郭女士想问,像她这种情况,能否在国内办理离婚?

婚姻帮律师解答:

郭女士可以在国内办理离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郭女士可向原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华侨诉讼离婚需要什么条件、程序?

华侨诉讼离婚首先确定是否在国内缔结婚姻,如果是在国外缔结婚姻的,国内一般不予受理。

在华侨诉讼离婚程序中,如何确定法院的管辖即该向何地法院起诉,是当事人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法院规定,涉外离婚诉讼,一般根据下列原则确定法院管辖。

(一)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一般规定。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特殊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三、华侨诉讼离婚过程中,当事人需向法院提交哪些证件、证明材料?

在华侨诉讼离婚过程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的判决的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些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

华侨诉讼离婚过程中,原告需向法院提交哪些证件、证明材料?

1. 身份证明;

2. 结婚证;

3. 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 在华居留证明;

5. 民事起诉书;

6. 授权委托书;

7. 书面意见;

8. 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4、5、6项文件:如原告不能到庭,应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以上材料为外文时,须附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

四、双方均为华侨,如何选择诉讼方式离婚?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自愿离婚,都必须向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如果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又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小编结语:一方面,华侨可以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直接去国内一方居民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华侨通过协议离婚不成,亦或者协议离婚不能被国外一方居住国所承认,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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