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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种类有哪些?立遗嘱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核心提示:遗嘱的种类不止一种,那遗嘱的种类有哪些呢?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那么,遗嘱的种类有哪些?立遗嘱应当注意什么问题?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遗嘱的种类有哪些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录音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立遗嘱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1、在自书、代书遗嘱中应当注意不要忘了由遗嘱人签名。

2、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不注意以上问题,就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另外,根据《意见》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案例分析

共同遗嘱撤销引发家庭纠纷 共同遗嘱能否撤销

杜老太与其老伴孟大爷于2010年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夫妻共有的两处相邻住宅作如下处分:1、夫妇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老伴继承;2、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住宅由其子继承,二号住宅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3、夫妇俩健在期间,可共同变更、撤销遗嘱,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4、本遗嘱第一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项在夫妇俩均死亡后生效。2012年,孟大爷因病去世。2014年5月,杜老太向公证部门公证撤销了前述遗嘱,但其认为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其已基于遗嘱继承取得了房产物权,并与其子女就房产继承发生了纠纷。杜老太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已由其继承、归其所有。

【律师说法】

法院认为,孟大爷死亡后,遗嘱第一项已生效,涉案房产中孟大爷的份额发生继承。此后,杜老太虽公证撤销遗嘱,但遗嘱第一项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产发生继承,该项遗嘱已无撤销之可能,且杜老太作为该项遗嘱的继承人而非遗嘱人,对于涉及该部分遗产的遗嘱第一项亦无撤销权,故杜老太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遗嘱第一项不发生效力。据此,法院依法确认杜老太继承了孟大爷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了整个房产的物权。

本案即为一起因共同遗嘱的撤销而引发的家庭纠纷,杜老太与其丈夫孟大爷共同设立遗嘱,约定夫妻双方首先互为继承人,双方均死亡后遗产再由子女继承,同时约定了双方可共同撤销、变更遗嘱,若一方在世可自行撤销、变更遗嘱。孟大爷死亡后,杜老太经公证撤销了共同遗嘱,但对于遗嘱中夫妻互为继承人的遗嘱第一项,是否能够撤销,杜老太与其子女持不同观点,这也是本案的讼争焦点。

本案中,因孟大爷死亡的事件发生,遗嘱第一项已经具备生效条件,并据此发生继承,很明显,孟大爷系该项遗嘱的遗嘱人,杜老太系该项遗嘱的继承人,杜老太作为孟大爷指定的继承人依法取得涉案房产物权。在继承发生前,并未发生遗嘱第一项被撤销的情形,在孟大爷死亡后,杜老太作为继承人更无权撤销孟大爷的遗嘱。现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且继承也已发生,杜老太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该项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涉案遗嘱的第二项“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住宅由其子继承,二号住宅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因杜老太仍健在,该项遗嘱尚不具备生效条件,杜老太有权撤销该财产之上所立遗嘱,因此,遗嘱第三项中的“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实际上针对的就是遗嘱第二项,本案应认定杜老太经公证撤销了遗嘱第二项。

网友咨询:遗嘱继承

我外公,在几年之前做了遗嘱公证,把个人所有房屋继承给了我妈妈,(此房屋在配偶死后几年个人所买)但是外公今年去世,想过户房产姓名,但是公证处却说要做遗嘱继承公证,需要其他子女确认签字,才能做继承公证,但现在其他女子拒不协助,公证处说也可以通过法院判决,但是我妈妈不想走法院,那样会损害亲情关系,请问还有其他的途径可以做房产过户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以凭经公证的遗嘱和房屋产权证及你外公死亡证明及你母亲的身份资料,直接要求房管部门过户,不而要再办理继承公证。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遗嘱的种类有哪些?立遗嘱应当注意什么问题?”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关于遗嘱的种类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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