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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子女能代位继承吗?代位继承纠纷管辖?

核心提示: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那么,如果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子女能代位继承吗?代位继承纠纷管辖?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子女能代位继承吗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设立代位继承的目的在于保障被继承人的晚辈血亲的物质生活和经济利益。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能代位继承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二、代位继承纠纷管辖

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此处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注意,此处法律仅指住所地法院,不是经常居住地法院,根据民诉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确定,实践中多数为不动产所在地,但主要遗产为动产的则为动产所定在地法院管辖(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较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所以并不是都以不动产所地法院管辖。

3、对于涉外继承案件,在我国实行专属管辖。涉外继承法律适用,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法。

案例分析

继承中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案情介绍】

张根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张大、张二、张三、张四。张大1992年与平飞结婚,于2001年去世,生有一子张小大,曾与丈夫平飞婚后在北京市朝阳区购买房屋一套。张四于2003年去世,无子女。张根和夫人李荣于2005年先后去世。2006年张二去世,留下一养子张小二。张三离婚后一直与张根生活在一起,身上有残疾,并且有智障。张根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由张三居住。

2007年张小大和张小二以张三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张根留下的房屋。张三随即提起反诉,要求继承张大的遗产,主要是张大死后留下的房屋。并且在诉讼的过程中张三出具了张二生前写得纸条,上面写道:父亲死后留下的房屋本人愿意放弃,全部交给弟弟张三。

法院认为,自张大去世时,其与平飞共有的房产的一半以作为其个人遗产由继承人平飞、张小大、张根、李荣依法平均继承,每个继承人继承张二的份额应为该遗产的四分之一,平飞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意折价给付其他继承人应继承的房产份额,其他继承人对此无异议,本院对此亦无异议。因为张大先于其父母死亡,故张小大有权代位继承张大父母的遗产。张二曾有书面的声明放弃继承父亲的留下房屋中的权利,本院肯定。但是对于李荣的遗产张二仍然有继承权。因为张二于其父母死亡后死亡,故不发生代位继承法律关系,但是其子张小二有权继承张二未放弃继承的财产份额。对张二放弃继承的部分,应由其他继承人依法继承。由于张三系残疾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其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判决如下:1、张根名下的房屋归张三所有,其他继承人协助张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过户手续。2、张三给张小二折价款5万,给付张小大17万元。3、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归平飞所有。平飞给付张三3万元、张小大4万元、张小二4万元。

【案例评析】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制度。代位继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须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2、须被代位人是继承人的子女;3、须被代位人未丧失代位继承权;4、须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亲属;5、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份额。

本案中,张大作为张根的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根的财产。但是,张大先于张根死亡。张大留有一子张小大。如果张大生前没有作出使自己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张小大就有权利代位继承张根的财产。但是,要继承张根的财产就要确定张根财产的范围。这就涉及在张大去世时,张根对张大财产的继承权的问题。

子女继承父母的财产在我们的生活中是常见的,人人都知道。但是大家经常忽略父母对子女财产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可见,父母对子女来说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所以,张大去世之后,张根夫妇、平飞、张小大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平飞和张大婚后所购的房屋的一半是张大的遗产,张根夫妇有权继承张大遗产的二分之一,就是整个房子的四分之一。当张根夫妇死亡时,平飞居住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的四分之一应当作为遗产由张根夫妇的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转继承的发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被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被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3、被转继承人未放弃或丧失继承权;4、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本案中,张根夫妇死亡之后继承开始,张二作为张根夫妇的孩子,有权利继承张根夫妇的遗产。但是,遗产还没有分割,张二已经死亡。但是张二有继承人即张小二,张小二是张二的法定继承人,如果张二没有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话,张小二就可以转继承张二应当继承的张根夫妇的遗产。但是,本案中,法院认定张二放弃了继承张根遗产中房屋份额的权利,这一部分份额将按照法定继承,由其他的继承人继承,张二的继承人张小二没有权利转继承。但是,张二没有放弃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所以,张小二可以转继承张二应当继承的李荣遗产的房产中的份额。

这种既有代位继承又有转继承的案件比较复杂,应当按照死亡的顺序计算每个人继承的份额,一直计算到最后当事人应当有的份额。本案中,张二死后,张根和李荣有权得到份额。李荣死后,其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已故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利继承遗产,进行分割。张根死后,其法定继承人包括子女、已故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有权利继承遗产。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利转继承继承人应当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经过计算,最后得出每个继承人的份额。

网友咨询:遗产继承可以隔代吗?

我父母过世留下一套住房,没有立遗嘱,房产证户主是我的父亲,由我们兄妹4人继承,各继承4分之一,但我在没有和哥哥姐姐协商下私自把我的4分之一写给了我的孩子,但不是遗嘱,也没有公证,我听说在我没有过世的情况下孩子不能继承我父母的遗产,我哥哥姐姐说没有隔代继承的说法(因为我还在世)我写的这个证明无效,请问是不是无效?是不是我过世了孩子才能继承我的份额?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父母已经去世了,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继承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也就是你们兄妹几个平分,既然继承已经开始了,说明你已经合法拥有了你应继承的财产,那么此时该财产就属于你所有,你可以任意处分。也就是说可以把它给你儿子,这跟隔代继承是两个概念。再说也没有隔代继承这个说法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子女能代位继承吗?代位继承纠纷管辖?”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子女能代位继承吗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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