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继承何时适用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在正常情形下,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便可依继承顺序的直接行使继承权。但也有可能出现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这时被代位继承人在客观上就无法行使继承权。
2、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通常情形下,公民死亡,其对其他公民的继承权也一并消失。但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则其继承权并不消失,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有其子女代位行使其继承权。
3、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说,被代位继承人的配偶、长辈亲属、旁系血亲均无权行使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亲属。
4、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方式中。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因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取得继承权。如果遗嘱继承人于遗嘱生效前已死亡,则其已无民事权利资格,无法取得继承权。
二、适用代位继承有哪些限制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份的限制。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血亲继承人,配偶一方先亡不发生其子女代位继承的问题,这是各国继承法的一致原则。
1、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中国继承法和台湾地区民法属于这种类型。这反映了海峡两岸的中国人在继承范围问题上的一致性。但在法条的表述方式上,二者有所不同。中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将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台湾地区民法则一般地将直系卑亲属列为被代位人,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卑属代位继承其应继份,而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卑亲属。
2、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和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都可以作为被代位人。日本、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民法属于这种类型。应当指出的是,日本民法在1981年修改之后,对被代位人的范围作了限制,即旁系血亲作被代位人仅限于兄弟姐妹,其直系卑血亲不能作被代位人。
案例分析
未出生的孩子能否代位继承祖母的遗产
【案情】
王慧有一子张立和一女张霞,张立2008年娶妻帅莉,张立于2009年6月在外地出差不幸意外身亡,而帅莉已经怀孕七个月,王慧因受不了打击,抑郁而亡,留有一套商品房和现金30万元的的遗产。于是张霞主张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应当继承母亲的遗产,帅莉主张自己腹中的孩子应当代位继承祖母的遗产。
【分岐】
第一种观点:张立虽然死亡但他应获得遗产的二分之一,应由其妻帅莉腹中的孩子代位继承。
第二种观点:张立已经死亡因此不存在继承问题。而帅莉腹中孩子还未出生,并且能否顺利出生也无法确定,因此无法享有进行代位继承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该条所指的胎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而本案中胎儿是被继承人的孙辈,不属于第28条所规定的胎儿。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里所指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是指已经出生的自然人。而不是尚在腹中的胎儿,所以本案中帅莉腹中的胎儿不能代位继承其祖母的遗产。
网友咨询:被代位人没有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其子女是否还能代位继承
被代位人死亡时间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间隔长短对代位继承有无影响?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被代位的人生前未经赡养义务但是是否必然导致现在的代位继承人必然丧失相关权利尚需法院进行相关判决否则不能就这样说其没有这个权利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代位继承何时适用?适用代位继承有哪些限制?”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方式中。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因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取得继承权。如果遗嘱继承人于遗嘱生效前已死亡,则其已无民事权利资格,无法取得继承权。关于适用代位继承限制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