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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涉外收养公证?涉外收养文书办理公证有什么规定?

核心提示:收养是按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无血亲关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公证是指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建立收养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涉外收养涉及到国际法、双边条约以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国法律。那生活中怎么办理涉外收养公证?涉外收养文书办理公证有什么规定?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收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怎么办理涉外收养公证?

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收养中国小孩为子女的行为。涉外收养公证就是证明上述收养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涉外收养公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确立了收养关系后,准许收养人将被收养人带出国境。

根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涉外收养应经以下法定程序:“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二是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10周岁以上)需征得本人同意。三是送养人同意送养。四是收养人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

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在程序上应注意下列问题:第一,只能由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办理。第二,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收养人一方不能来的,可委托能来中国的一方办理收养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得收养,也不得介绍收养。

涉外收养文书办理公证、认证的相关规定

涉外收文书办理中规定来华收养应提交的材料:

1、外国人来华收养中国儿童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由本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收养申请书、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健康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证明、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收养子女证明、家庭情况报告。上述文件须经其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和中国使(领)馆认证。

2、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国内收养儿童应提交的主要材料:

(1)定居国外的华侨(包括定居国外的港、澳、台同胞)应提交:护照、收养申请书和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上述证明材料原则上应经其居住国有关公证机构公证及其外交机构或授权机构认证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华侨的出生地、婚姻缔结地是中国,有关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可由中国有关机构出具。

(2)定居香港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内地收养儿童应提交:收养申请书、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如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出生地、婚姻缔结地是中国内地或者外国,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也可以由中国内地有关机构出具,或者外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提交:收养申请书、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澳门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如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出生地、婚姻缔结地是中国内地或者外国,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也可以由中国内地有关机构出具,或者外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台湾居民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如台湾居民的出生地、婚姻缔结地是大陆或者外国,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也可以由大陆有关机构出具,或在外国有关机构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网友咨询:涉外收养

中国涉外收养立法概况是怎样?

婚姻帮律师解答:

在中国,收养子女自古即有,而且是比较常见的社会现象,据不完全统计,约每200户就有1户收养子女。因此,新中国成立后,在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和规章中对收养关系的调整作了一些规定,以保障和规范收养行为。在中国收养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涉外收养也从无到有。进入二十一世纪,每年外国人在中国收养的儿童数量都超 过了一万,2002年经过公证的涉外收养为19900余件,2004年又在向两万件迈进。

在收养法于1992年实施以前,中国的涉外收养一般是按照婚姻法、继承法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收养方面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难以适应日益增多的涉外收养形势。因此,1991年中国正式颁布了收养法,随后又颁发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为中国的涉外收养提供了较明确的法律依据。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对199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修订。

收养法的制订和修改虽然对涉外收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它并不是全面、系统的涉外收养关系的立法。关于中国对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选择,可以从涉外收养的成立和涉外收养的效力两方面来具体分析。我国的涉外收养大多为单向收养,即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针对外国人来华收养逐渐增加的现实,为了保护被收养的中国儿童,我国的理论界长期坚持:“凡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收养关系,一律按我国规定办理。”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私法则表述得更清楚:“凡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收养关系,应按照我国法律处理。”

不过,我国台湾也有一些学者主张涉外收养关系适用收养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我国还有一部分学者采取了折衷的立场,这也体现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即“涉外收养的成立条件适用被收养人住所地法,同时不得违背收养人住所地法。收养成立的程序适用收养行为地法”。在1991年的收养法第20条和1998年修改后的收养法第21条中均有明确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1993年11月10日由民政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第3条则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居住地国法律。”

可见,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适用中国法同时也兼顾收养人的居住地国法。而1999年5月25日由民政部修订后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则更详细地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如此,依我国现行有关收养的法律法规,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适用中国法律,同时必须兼顾收养人所在国法律。

总之,必须从我国收养法律的司法实践出发,深入比较各国涉外收养的立法和实践,为中国民法典涉外收养部分的法律构建提供建设性方案。

小编结语:办理涉外收养公证不但在程序上需要一定的注意,并且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得收养,也不得介绍收养。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及涉外收养文书办理公证、认证的相关规定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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