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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一方婚外情可以要求赔偿吗?

核心提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如男女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为维护受害一方的权益,受害一方有权要求侵权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制度。那么,离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一方婚外情可以要求赔偿吗?更多离婚是否可以要求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如男女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为维护受害一方的权益,受害一方有权要求侵权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制度。如果你有证据确认对方存在这几种法定情形中的某一种就可以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了,记住,离婚损害赔偿是离婚发生了才能要求的,在婚内是不能要求的,如果婚没有离成也是不能算离婚损害赔偿的。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选择协议离婚的,可以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提起诉讼。根据法律的规定,协议离婚登记后也是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赔偿的,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才可以。但是如果在离婚时就明确表示过不要离婚赔偿的,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选择起诉离婚的,无过错方提起诉讼的,作为原告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婚姻法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果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二、一方婚外情可以要求赔偿吗?

方有婚外恋,另一方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还是能得到适当照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对方婚外恋的证据,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的精神压力,迫使对方做出的让步,在财产分割上争取更多的权益,以达到惩罚对方的目的,同时也是对自己承受痛苦的经济补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以上规定来看,只有在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一方有婚外恋,另一方离婚时是不能得到赔偿的。

但一些当事人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在理解中存在误区。有些人为了离婚时能得到赔偿,千方百计去“捉奸”,尽力搜集配偶通奸的证据(有不少受害者还弄巧成拙,吃了侵犯隐私权的官司),其实“捉奸”获得的证据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法律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至于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本条法律所关注的,只要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构成,即使没有发生性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相反的,即便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也不能理解为“同居”,因此,还是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网友咨询:丈夫有婚外情,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我与丈夫王某的夫妻关系不睦,时常发生纠纷,我怀疑他有外遇。7月18日,我发现王某与张某(女)行为不轨,便于深夜12时许,约集父亲、兄弟多人,闯入张某家中,发现王、张二人正在床上。

双方于是发生冲突、打斗。纠纷中,我的家人将王、张二人打伤后,当即报了110。事后,我以“捉奸”为证据要求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万元。不知道我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主要涉及对其中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重婚,那是刑法调整的范围;反之则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些人为了离婚时能得到赔偿,千方百计去“捉奸”,尽力搜集配偶通奸的证据(有不少受害者还弄巧成拙,吃了侵犯隐私权的官司),其实“捉奸”获得的证据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法律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至于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本条法律所关注的,只要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构成,即使没有发生性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相反的,即便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也不能理解为“同居”,因此,还是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所以,本案易女士以“捉奸”的事实,损害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予以支持。

小编结语:婚外情要看是什么情形,如果是属于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就能够要求赔偿,如果只是一夜情、嫖娼等情况就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更多离婚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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