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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条件是什么?无配偶男子如何收养女性?

核心提示:收养又称,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分契约关系。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生活中并不是任何人都能收养子女,收养子女需要一定的条件。那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条件是什么?无配偶男子如何收养女性?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收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条件

《收养法》第10第第2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除了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外,夫妻必须共同收养。为了保护收养人的利益不允许夫妻中的一方单独收养子女。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保障。

收养是很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涉及到夫妻双方对养子女的扶养教育及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夫妻收养子女的抚养教育及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夫妻收养子女必须共同进行,这有利于巩固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也有利于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使其在一个和睦、安定的环境中成长。

二、无配偶男子如何收养女性

我国《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的男性30周岁即可作为收养人收养子女。但是,男性无配偶,包括男性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无配偶的情况,法律则规定年龄要相差40周岁才能进行收养,这是法律对单身男性收养女性所作的特殊规定,也是法律中被收养的女婴和女童的特殊保护。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收养立法中有都类似的规定。这是从性别、年龄、生理特征、伦理道理等方面考虑而制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德,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保护被收养女性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这里所称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是指包括40周岁的本数在内。

案情:

钟永贵与聂艳系夫妻关系。聂艳婚后一直未生育。钟永贵有心收养一个孩子,但遭到聂艳的坚决反对。两人为此发生矛盾。2000年8月,钟永贵不顾聂艳的反对,擅自决定收养远方。由于聂艳不同意,未能办理收养手续。2005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由于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钟永贵向人民法院起诉。

钟永贵提出,虽然当初收养孩子时聂艳不同意,但其与孩子共同生活达5年之久,履行了抚养义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而且收养是因为聂艳不能生育,事出有因。因此,离婚后,聂艳仍应承担部分抚育费用。

聂艳提出,钟永贵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收养一个女孩,且未办理收养手续。因此,自己对孩子不应承担抚养义务。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对共同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对另一方不产生法律效力。收养是关系家庭生活的重大事项,应当得到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因此,《收养法》第10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除此之外,收养关系依法成立还必须具备一系列条件。一方面是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依法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收养是涉及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三类民事主体各自应当依法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对收养人而言,收养人必须是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人。另一方面,当事人还应当依法履行一定的收养手续,即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

在本案中,钟永贵单方收养孩子的行为,虽然事出有因,但由于没有得到配偶的同意,也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不能成立。聂艳与孩子之间既然没有形成养母女关系,就无须承担抚养义务。钟永贵应当对其单方收养子女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无权要求聂艳给付抚育费。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收养是很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涉及到夫妻双方对养子女的扶养教育及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夫妻收养子女的抚养教育及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夫妻收养子女必须共同进行,这有利于巩固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也有利于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使其在一个和睦、安定的环境中成长。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条件及无配偶男子如何收养女性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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