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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的性质如何认定?

核心提示: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子女条款,实质是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并非普通的赠与合同,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作出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在某种程度上,是夫妻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一个条件因素,具有身份性质。那么,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的性质如何认定?更多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的性质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在办理过户前一方能否反悔及应否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子女条款的性质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子女条款,实质是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并非普通的赠与合同,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作出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在某种程度上,是夫妻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一个条件因素,具有身份性质。该意思表示经过法定程序即夫妻双方签字、受赠人表示接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三个主体,即作为赠与人的离婚双方和受赠人,对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该协议实质包含两个法律关系,其一是婚姻解除法律关系,其二是共同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相互联系,一个效力同时也影响到另一个效力,不能孤立对待和处理。

二、对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子女协议单方反悔的处理

在解决有关法律问题时,应综合适用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相关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离婚双方中的一方对赠与条款反悔,并不自然生效,需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予以撤销,撤销又有严格的限制,即必须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形,否则不符合撤销条件。因此,一方反悔非经法律程序不能产生撤销效力。虽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子女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处分的意思表示,也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才能共同撤销,即处分权是共同的,撤销权也应是共同的,前者是积极处分,后者是反向处分,本质上都是处分,必须共同行使,单方意愿并不能形成撤销赠与的共同意思表示,故不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能否撤销?

2008 年9 月,张某(男)与刘某(女)双方到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男女双方一致同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住房归女儿果果(化名)所有。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离婚证。离婚后,男方张某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其理由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女儿所有的约定实质是男女双方对女儿作出的财产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房产尚未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男方张某可以撤销赠与。2008 年12 月,刘某与刘某的女儿果果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立即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与前妻刘某一道将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归女儿果果所有。

婚姻帮律师解答:

1、本案的离婚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有关人身关系性质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夫妻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鉴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问题的处理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当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

2、《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行为,立法对赠与人和受赠人进行利益权衡时,着重保护了赠与人的利益,因此在法律上赋予赠与人在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以及经过公证以外的赠与合同在财产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本案中张某与刘某在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女儿金娟,应视为张某与刘某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而不能单独将该条款分离出来,简单地认定张某与刘某与女儿之间形成了一种赠与合同关系。

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离婚时,一方将其财产处理给另一方或子女,这是建立在原有婚姻关系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基础上,可视作是对对方的一种帮助、一种经济补偿,或是对财产折中处理的方式,这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的性质截然不同。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而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仅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才能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本案中,张某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应提供证据证明在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人是否负有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义务?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子女条款,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系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应受合同法约束。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房产系不动产,只有办理登记才能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才能完成赠与过程。房产过户实际是房产交付的必经程序,即只有办理正式过户手续才算正式交付。所以对房产的处分,即使不对过户作出约定,过户也应包含在合同履行义务中。所以本案受赠人起诉要求赠与人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应予支持。

小编结语:在离异父母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更多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的性质如何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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