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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怎么处理公房承租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核心提示:有的夫妻在结婚时居住的时公房,而公房与其他房子不同。在离婚时只能分割其的承租权,那么,离婚时怎么处理公房承租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关于离婚​时承租权处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离婚时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一、隔断分开

隔断分开主要适用于双方所争议的房屋使用面积较大,可以分断隔开的。例如房屋是两室一厅的,或者有两间以上房屋的,隔断分开后,由双方承租。

二、调换为二

调换为二主要适用于双方不愿相邻居住而所争议的房屋面积又太大,或者房屋结构不宜隔断的,可以限期由当事人自行调换分开,分别承租。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应支持。逾期不能调换的,人民法院可视情况裁判。

三、由房地产部门和单位另行解决

由房地产部门和单位另行解决主要适用于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有房地产单位或房管部门另行安排一定的住房,现有住房可由一方承租居住。

四、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主要适用上述三种方法均不能解决的,或者一方愿意自行另找的住房的情况。经济补偿的标准,一般可参考租住私房的平均租金标准,以及需租住私房的时间长短综合考虑。同时,还应考虑对方的收入、子女抚养等情况。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可承租的情形。

案例分析

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2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关系尚可。自2008年起,双方因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和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且自2009年5月起分居至今。期间,原告曾于2009年5月25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予准许。此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房产。

上海市某区水产西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以下简称水产西路房屋)系婚前以原、被告名义购置的商品房,总房价款为人民币55万元,其中首付款16万元由被告支付,其余款项39万元则由贷款付清,且主贷人也为被告。截至2010年12月,上述水产西路房屋尚余370484元贷款未偿还。

原告提出水产西路房屋的首付款中的10万元由其支付给被告,再由被告向开发商支付,对此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对上述主张之事实,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庭审中,原、被告确认水产西路房屋的现时价值为130万元,原告提出就水产西路房屋的产权份额,双方应均等分割,且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其支付被告相应的折价款。而被告则表示水产西路房屋的首付款由其全部出资,按照法律规定分割时应多得产权份额,且房屋归被告,由其给付原告相应的折价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然婚后自2008年期因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和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且自2009年5月起分居至今,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就水产西路房屋的分割,该房由原被告婚前以两人名义购置,首付款由被告出资,按照法律规定,分割时被告在产权份额上可以多分。同时,考虑保护女方权益的原则,本院将合理确定双方的产权份额。至于房屋的归属问题,根据房屋的出资、贷款人等情况,则判归被告为宜,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折价款。至于原告主张水产西路房屋中的首付款中有10万元由其出资,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水产西路房产贵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支付原告房产折价款35万元。

律师分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但是具体的分割比例需要结合个案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

另外,如果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那又该怎么分割呢?

上海市高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这里就给出了一个具体的分割区间。

网友咨询: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有我俩的名字房产证上、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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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帮律师解答:

原则上讲,财产平均分配,一方可要求房产,并向另一方支付另一半房屋财产。如果双方均不要房产的,应当进行拍卖。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离婚时怎么处理公房承租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离婚时公房承租权的处理方法。关于离婚​时承租权处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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