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可见,不管是协商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一旦离婚后原婚姻关系即告终止。
二、离婚后的房产归属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复婚后再离婚,另一方一般也无权要求分割。本案张某与黄某离婚时把自己本应分得的一半房产让给了黄某,并过户至黄某名下。后来,两人虽然又复婚,但从法律上看,该房产的所有权已发生变化,成为黄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分析
婚前购买的房屋 另一方有证据证明也有出资 离婚时房屋分割问题
案情介绍:
黄某与何某于2009年9月在深圳市某区领取结婚证,婚后两人感情尚好,夫妻恩爱。然而好景不长,男方黄某出轨,女方何某出于报复,于2011年3、4月份与别的男性来往,并很快发生不正当关系;男方多次道歉并请求和好,但均无收效。
女方于2011年10月向法院起诉,在诉状中要求分割存款,但是对房屋只字未提。男方收到诉状后,十分着急,委托本律师。男方说虽然房产证上只有女方一人的名字,合同也只由女方签订,但是房屋的首付款自己也出资5万元,现房屋市值130万元,还有40万元按揭房贷尚未偿还;并且婚前花费3万元用于装修房屋和购买家用电器、家具等。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涉案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研究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深圳审理此类案件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都有规定“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于是让当事人打印5万元的银行转账清单,到中国银行要求出具转账5万元的证明,收集装修房屋和购买家用电器、家具的发票或者协议。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虽然由原告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但是从被告提交的银行转账清单和中国银行出具的转账证明、购买家用电器和家具的发票或者协议来看,结合领取结婚证的时间,两者相隔之短,能够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故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最后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30万元。
网友咨询:离婚房产分割
律师,您好!我想问一下,婚前男方付的首付,房产证上有我们两的名字。婚后一起还贷,但是现在感情不和,准备离婚,请问我对这套房子有产权吗?房子有我的份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按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若有证据证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婚等重大过错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离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离婚后的房产归属如何处理?”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关于离婚后的房产归属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