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公房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二、离婚了公房的承租权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该司法解释认为,在以下九种情况中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但是,自从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二个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转化进行了废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部分条款与新法相抵触,应当归于无效。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以结婚的时间为节点将以上9种情况分为三大类,一是一方婚前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二是双方婚前取得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离婚是如何分割;三是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例分析
婚前购买的房屋 另一方有证据证明也有出资 离婚时房屋分割问题
案情介绍:
黄某与何某于2009年9月在深圳市某区领取结婚证,婚后两人感情尚好,夫妻恩爱。然而好景不长,男方黄某出轨,女方何某出于报复,于2011年3、4月份与别的男性来往,并很快发生不正当关系;男方多次道歉并请求和好,但均无收效。
女方于2011年10月向法院起诉,在诉状中要求分割存款,但是对房屋只字未提。男方收到诉状后,十分着急,委托本律师。男方说虽然房产证上只有女方一人的名字,合同也只由女方签订,但是房屋的首付款自己也出资5万元,现房屋市值130万元,还有40万元按揭房贷尚未偿还;并且婚前花费3万元用于装修房屋和购买家用电器、家具等。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涉案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研究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深圳审理此类案件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都有规定“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于是让当事人打印5万元的银行转账清单,到中国银行要求出具转账5万元的证明,收集装修房屋和购买家用电器、家具的发票或者协议。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虽然由原告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但是从被告提交的银行转账清单和中国银行出具的转账证明、购买家用电器和家具的发票或者协议来看,结合领取结婚证的时间,两者相隔之短,能够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故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最后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30万元。
网友咨询:离婚房产分割
农村的风俗结婚时父母给盖一座房子。若离婚我可以要求分一份吗,我们在一起只有一年,孩子出生后我们就分居了。
婚姻帮律师解答:
结婚前的财产是各自所有,结婚后的财产才是夫妻共同所有。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什么是公房?离婚了公房的承租权如何分割?”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均有承租权。关于离婚了公房的承租权分割方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