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子女抚养 > 抚养费 > 婚姻存续期间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

婚姻存续期间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

核心提示: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婚姻存续中不抚养孩子的一方要交抚养费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

案情简介:

原告杨涛(化名)之母王某与被告杨义和(无业人员)系夫妻,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杨义和曾于2011年3月26日起诉至法院请求与王某离婚,鉴于两人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告杨涛就一直跟随母亲王某生活,被告未支付过原告杨涛的抚养费。原告杨涛于2011年7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义和自2011年1月1日起,每年支付给原告抚养费5000元。

本案在法庭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分歧:

被告方意见:原告所诉主体不适格,原告之母王某与被告杨义和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为一体责任共担,本案中被告杨义和不尽抚养义务,王某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杨涛起诉一方,应将父母一并作为被告起诉。

原告方意见:杨义和与王某未正式离婚,但自杨义和提起离婚诉讼后,就不再履行对杨涛的抚养义务,这严重违反了法律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应抚养至其成年有独立的生活、经济能力。同时,法律赋予了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故应支持原告请求让被告支付抚养费的主张。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做了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杨义和与王某未正式离婚,但自杨义和提起离婚诉讼后,就不再对杨涛履行抚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杨涛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法院应支持原告所诉内容。

其次,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鉴于本案中的被告杨义和系无业人员且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5000元的主张,可视当地的经济状况酌情变更,使其与被告的支付能力相适应。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义和每月支付给原告杨涛抚养费200元,于2011年8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2011年度子女抚养费2400元。

网友咨询: 婚内能否主张抚养费?

双方已经分居20个月,女儿27个月,分居后一直由女方独自抚养。现男方起诉离婚,还未判决。但由于分居期间男方从未探望孩子也没有给过一分钱用于抚养孩子,请问,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分居期间女儿的抚养费吗?这种补付抚养费合理吗?原因是什么?

婚姻帮律师解答:根据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起诉,要求支付。

        小编结语: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做了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关于婚姻存续中不抚养孩子的一方要交抚养费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婚姻存续中不抚养孩子的一方要交抚养费  抚养费的支付  抚养费的计算  抚养费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