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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需要什么条件?母亲不配合做鉴定亲子关系怎么确定?

核心提示:亲子鉴定就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关于亲子鉴定需要什么条件,母亲不配合做鉴定,亲子关系怎么确定的知识您了解多少?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亲子鉴定需要什么条件,母亲不配合做鉴定,亲子关系怎么确定的相关内容。更多亲子鉴定需要什么条件,母亲不配合做鉴定,亲子关系怎么确定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

一、亲子鉴定需要什么条件?

亲子鉴定就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亲子鉴定在中国古代就已有之,如滴骨验亲,滴血验亲等。

亲子鉴定可以分为司法鉴定和个人鉴定,个人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准确度是一样的,只是手续的办理方法不同。个人鉴定适合只希望了解真实的结果,不准备把鉴定结果应用于打官司的客户,只需要提供被检测人的样本即可。样本可选择自行采样选择邮递或自行送样样式。样本包括人的血液、毛发、唾液、口腔细胞等。司法鉴定是指(上户口、办移民、打官司等)可直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需要双方到场当面采样,所有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可靠。需要准备相应的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或者孩子的出生证等)及复印件。1寸证件照片各3张。

二、母亲不配合做鉴定亲子关系怎么确定?

案情简介

甲与乙原系男女朋友关系,甲于2002年6月至 2003年3月居住在乙家,2006年7月甲怀孕时租住在上海某小区。甲乙双方因甲怀孕问题发生矛盾,乙及其家人要求甲堕胎,但遭甲拒绝。2007年3月甲生育丙,在丙的出生证明“父亲”一栏上,甲填写了乙的名字。2007年7月,甲带丙至乙家,但与乙及其家人发生纠纷。后丙诉至法院,要求乙作为其父亲承担自2007年3月起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至其18周岁。

诉争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丙与乙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一般而言,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最直接证据就是亲子鉴定结论。而本案中乙在一审和二审诉讼期间均未到庭应诉,客观上无法进行亲子鉴定,在一方拒作亲子鉴定或缺失亲子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依据其他间接证据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是本案的审理难点。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丙应当提供相当证据证实其与乙的关系。丙提供的证据,例如丙母亲甲与乙之间的亲密合照、居委会证明、租赁协议等证据虽然真实有效,但对丙与乙间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明力不强。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5条的规定,驳回丙要求乙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其举证责任已完成,现乙拒绝到庭,无法做亲子鉴定,本案应推定丙与乙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表明丙的母亲甲与乙曾经谈过恋爱,并曾同居,双方关系密切。甲怀孕后乙及其家人曾要求其堕胎,遭甲拒绝,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对此,丙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并以其与乙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提出了要求乙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而乙对反驳丙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现乙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并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鉴于丙对自己与乙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举证已初步完成,丙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亲子鉴定,由于乙不到庭应诉,本案无法做亲子鉴定,目前丙尚年幼,亟需抚养,据此推定丙与乙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乙自 2009年3月起按月给付丙抚养费人民币300元,并补付自2007年3月至2009年2月的抚养费7200元。

判案分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亲子关系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当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应诉,无法做亲子鉴定时,能否依据间接证据推定亲子关系的成立。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当事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存在亲子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涉及亲子关系的诉讼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适用推定规则确认亲子关系。

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其实面临着两难境地:是不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保护、严格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抑或随意适用举证妨碍,并进而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法院必须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维护稳定的家庭、社会关系这两种价值判断中作出取舍和平衡。选择何种价值目标,都关系到未成年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我们认为,在实践中应尽量平衡好这两种价值目标,具体而言,应以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为主、兼顾亲子关系诉讼的特殊性。因此,运用推定规则来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应当是受严格限制的,须满足特定条件。

一般而言,适用推定规则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举证责任人首先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当的证据,证明这种可能性。在这里,对于如何理解“相当的证据”是审理中的难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我们认为,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其一,如果孩子是在婚姻期间生育的,法律上首先推定丈夫为其生父。只有排除了与丈夫间的血缘关系,才有可能推定与他人有亲子关系;其二,有证据证明双方在受孕期间有过性关系。比如双方同居的事实、双方都承认有过性关系等;其三,其他间接证据。如亲密的照片、亲戚朋友的证言、居委会的证明等都可增加法官的内心确信。

第二,未成年子女存在亟需抚养和教育的情形。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亟需抚养和教育”的理解一般比较狭窄,仅指未婚先孕,孩子幼小而无人抚养的情况。因为对于非婚生子女,往往更缺乏社会的认同度,更需要父母对其负起抚养和教育职责。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看,对于亟需抚养的非婚生子女,法院应积极适用推定规则确认亲子关系,及时给非婚生子女应有的保护。

分析本案,从现有证据来看,丙已提供“相当的证据”证明其与乙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性,初步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满足了适用推定规则的第一个条件。从第二个条件来看,本案中丙在诉讼过程中一再申请亲子鉴定,但由于乙不到庭应诉,致使无法做亲子鉴定,且丙系非婚生子女,目前尚年幼,亟需抚养。在综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据此推定,丙与乙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

网友咨询:离婚后如何强制亲子鉴定?

前妻起诉,我和前妻一年前法院调解离婚,孩子(2010年)归前妻,但我一直怀疑孩子不是我亲生的,前妻离婚后不允许我探视孩子,因此我也没有付抚养费。

以前在离婚时,我曾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鉴于前妻不同意,所以法院也不支持。

现我已经离婚,小孩也见不到,怎么才能使法院支持我的亲子鉴定申请?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以启动确认亲子关系之诉,要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并申请鉴定。根据解释3,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个案子虽与前一个离婚案件有牵连,但是这又是另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

小编结语:鉴定亲子关系目前用得最多的是DNA分型鉴定。希望本文中关于亲子鉴定需要什么条件,母亲不配合做鉴定,亲子关系怎么确定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亲子鉴定需要什么条件,母亲不配合做鉴定,亲子关系怎么确定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亲子鉴定需要什么条件,母亲不配合做鉴定,亲子关系怎么确定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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