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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偿还?夫妻分居时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核心提示:为了维持夫妻家庭的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等方面的需求,所欠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偿还?夫妻分居时该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呢?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夫妻共同债务法律问题,请拨打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偿还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缘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一)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

具体情况分为三种:

(一)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二)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三)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网友咨询:婚前财产是否应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我丈夫在我不知情下向朋友借了许多钱,现在他出事了,请问这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我在婚前买过一套房子,没有贷款,如果偿还债务时,这套房子是否会受牵连?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判决偿还的话,你负有清偿责任。

1、一般而言,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另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3、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但如果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时,法院也可能会强制执行你婚前个人财产。当然,如果你只有一套房子,一般法院不会强制拍卖。

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能够证明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此来抗辩。

要看具体情形。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则房子会受牵连。建处理。

二、夫妻分居时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陈卫臣(男)与李安娜(女)系夫妻(文中人名系化名)。2011年5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2014年6月,陈卫臣向其弟陈小臣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2015年1月,陈小臣向法院起诉陈卫臣及李安娜,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被告陈卫臣承认借款真实且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安娜辩称,虽同陈卫臣系夫妻但双方已分居生活,而且陈小臣和陈卫臣系兄弟关系,该笔借款存在虚假可能。

【分歧】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陈卫臣向原告陈小臣借款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被告陈卫臣应承担清偿责任。但对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谁来举证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陈小臣只要举证证明该借款系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若举债人或者举债相对方否认时,应由举债人或者相对方承担举证证明该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即由被告李安娜承担证明该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债权人陈小臣虽然举证证明借款是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其还应举证证明“借款用途”的事实,即陈小臣还需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首先应由债务人陈卫臣承担证明“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再由债权人陈小臣承担补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被告李安娜不承担还款责任。

第四种观点认为,对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应根据举债人自认的不同情况分配举证责任。如果对外举债一方自认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只需举证证明借款是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由举债人承担“借款用途”的证明责任;如果对外举债一方自认该债务属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仅要举证证明借款是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要承担“借款用途”的证明责任。

【评析】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对一方对外举债该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我国现行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理论界学者对此也认识不一。但夫妻共同债务有其本质特征,即夫妻一方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日常文化消费等;共同利益包括以夫妻一方名义经商、办企业、购房买车等。在现实生活中,一方举债产生的债存在着多种可能,比如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事实所产生的债;基于赌博、吸毒等违法事实所产生的债;因故意伤害等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也有一方为了侵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恶意举债的行为。显然一方举债所负的债的范围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的范围存在明显区别,一方对外举债只有在第一种情形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合理分配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才能公平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纠纷严格意义上是一种合同纠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首先,从风险防范上看,为了防止举债人恶意举债或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虚假债务,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借款实践中,债权人尚未出借钱款时,其注意条件具有先天的便利性,作为合理的出借人,为防止借款风险,其完全可以要求举债人说明借款的用途或由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借款,因此从举证责任的难易程度看,由举债相对方举证证明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难度显然大于债权人举证证明系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在借款合同中要保护无过错善意债权人的利益,但此限于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借条上所写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借款数额较小,借款时或借款后夫妻另一方知晓该债务并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等。

本案中,被告陈卫臣向原告陈小臣借款时,两被告处于夫妻分居状态,且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系兄弟关系,知晓两被告分居生活的事实。此时原告要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从举证责任、还是风险防范、公平正义方面考虑,都应当由原告自行举证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更为有利。综上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债权人陈小臣虽然举证证明借款是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其还应举证证明“借款用途”的事实,即陈小臣还需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小编结语:夫妻共同债务有其本质特征,即夫妻一方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双方对债务的偿还负连带责任。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夫妻共同债务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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