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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婚前债务可以执行婚后财产吗?

核心提示:离婚时,关于离婚财产的纠纷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关于夫妻债务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婚前债务可以执行婚后财产吗?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夫妻共同债务法律问题,请拨打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二、婚前债务可以执行婚后财产吗

【案情简介】

王某与薛某于2005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05年12月1日,王某、薛某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产。二人约定,王某享有该房产80%产权份额,薛某名下享有该房产20%份额。

2007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作出(2007)二中民初字第13238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薛某给付杜某股权转让款700万元;二、驳回薛某的反诉请求。薛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高民终字第953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因薛某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杜某向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二中院于2009年1月15日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送达了(2009)二中执字第2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产。

王某认为,薛某与杜某的债务发生在薛某与王某结婚之前,属于薛某个人债务,应以薛某个人财产偿还。为此,王某向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产所有权80%的份额归王某所有,并请求法院若拍卖上述房屋,则将王某所享有份额部分的相应拍卖价款予以返还。二中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4)二中执异字第00043号驳回案外人王某异议申请的执行裁定书。王某又诉至二中院,请求:1、停止执行;2、确认北京市朝阳区某房产80%的份额归王某所有。

【法院判决】

 一审:王某主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薛某与杜某之间的债务,属于薛某婚前个人所负债务,应由其自行偿还,并针对该案执行标的房产要求依据夫妻双方对涉案房产中各自享有财产份额的约定,确认房产80%的份额归王某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王某虽与薛某签订了《协议书》,就涉案房产中各方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了约定,并予以公证,但上述约定仅在夫妻二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王某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产中80%财产份额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北京市朝阳区某房产80%的份额归王某所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王某对该房屋享有80%的份额。二、本案所涉债务系薛某的个人债务,薛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应用薛某的个人财产清偿其个人债务。三、本案所涉房屋系王某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需的房屋。综上,王某认为其与薛某之间对涉案房屋的约定有效,且已办理公证,该房屋所有权80%份额应归王某所有。

 二审:涉案房产登记于薛某、王某名下,薛某与王某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王某请求确认涉案房产80%份额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薛某与王某于2005年9月26日登记结婚,涉案房产购买于薛某与王某登记结婚之后。而申请执行人杜某是基于薛某与其于2005年5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而取得的债权,《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履行中并未涉及涉案房产。故一审法院关于薛某与王某通过签订协议,约定各自在涉案房产中享有财产份额的行为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认定正确,本院亦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咨询: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我和她结婚后买了房子,钱是我父母出的,40万,我(丈夫)以我个人名义给我爸打了一张欠条,上面写明了是买房子借钱,买了房子后房子由我和她一起还贷款,一起住,请问要是离婚,这40万属于我和她的共同债务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房产不属于共有房产,你当初也是为了证明房产为你个人所有,那么有关房产的债务就有你个人承当!如果为夫妻共有房产,有夫妻共同承担,她如果能证明,她的经济收入进行了必要的家庭开支,而你的收入一直在还房款,那么在房产分配上要有她的一份!

小编结语: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一旦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各自承担的份额确定以后,夫妻一方对外履行了全部债务,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债务已清偿为由拒绝一方的请求。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夫妻共同债务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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