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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房产考虑哪些因素?共同买房怎么分割?

核心提示: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只想着可以分割多少,怎么分割才对自己划算。但是,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也是有影响因素的。那么,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呢?夫妻共同买的房离婚时又应该如何分割呢?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关于离婚房产分割时考虑因素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分割房产考虑哪些因素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共同买房怎么分割

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如果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还应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

案例分析

离婚时房产证还没下来,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案例概述】

2007年8月,赵女士与包某结婚,婚后按揭购买了一套房。2008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在赵女士起诉离婚时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请问:在房子问题上,法院会判给谁?

【律师解析】

离婚时,在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对房屋的归属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当的,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据此,在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法院只会判“使用权”,而不会对房屋的归属作出判决。不过法律也同时规定,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网友咨询:父母离婚,孩子有权利分家产吗?房子是孩子的名字,房子是分还是归孩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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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你一个人的名字 且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者你父母赠与给你的 那么这是你个人的财产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离婚分割房产考虑哪些因素?共同买房怎么分割?”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还应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关于离婚房产分割时考虑因素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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