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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有什么效力?有什么样的性质?

核心提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在我国,允许婚前对双方个人财产归属进行约定,那么对于该约定在何种情况下才有效呢?有什么样的性质?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婚前财产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基本案情】

男方章某与女方吴某于2007年6月登记结婚,2007年3月双方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并由律师出具了见证意见书。该协议约定的内容为:“男方章某自愿将自己所有的婚前财产人民币2500万元赠与女方吴某。章某承诺婚后每年年底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给女方,直至2500万元付清。如果期间婚姻发生变故,自离婚之日起男方不再支付剩余款项……”另外还约定:“男方自愿于婚后一个月内赠与女方200万元人民币结婚礼金……”婚后,男方支付了礼金,但2500万元并没有按期支付过。2010年5月,男方章某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前两次法院均判决不离婚,此次女方吴某仍不同意离婚,同时又提出,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则要求男方继续履行婚前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并要求男方解决其居住问题。

【争议焦点】

1、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法院应否判决离婚?

2、双方婚前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应该继续履行?

【法院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男方章某数次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好转,故原审法院认定章某与吴某夫妻感情已破裂,虽然吴某此次仍不同意离婚,但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对于双方婚前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法院认为从协议书的内容及双方当事人在三次诉讼中的庭审陈述来看,该份协议书的约定并非是章某基于当时自身的既有财产所作的权利处分,而是基于其对自身未来收入的预期而对吴某所作的赠与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并不存在章某不得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故对吴某要求章某继续履行协议书的请求不予以支持。

【律师结语】

1、关于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判断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第一、协议的签订是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协议是否具有《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规定的几类情形,如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等。

2、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如何认定。

认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是判断该协议是否必须继续履行的前提。本案中,从协议内容来看,是一份财产赠与协议,虽题目是《财产约定协议书》,其实并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是对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而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既有的财产及可预期的财产,对于不能预期的或实际并不存在的财产则不得约定。

3、赠与财产协议是否必须继续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规定了赠与人的撤销权利,并同时设置了条件,即在财产权利没有转移之前赠与人可随时撤销,但同时对撤销进行了两点限制,具有救灾等公益、道德性质的不得撤销;经过公证的不得撤销。

小编结语:由于现代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时双方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财产问题,与其到时双方为财产的所有权争执不休,不如未雨绸缪事先作出约定,这样一旦婚姻不幸走到了尽头,双方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纷争。婚前财产协议有什么效力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财产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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