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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如何分割?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核心提示: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那么,夫妻离婚时拆迁安置房要如何分呢?离婚夫妻的共有房屋又应该如何分呢?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关于离婚拆迁安置房的分割方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如何分割

夫妻诉讼离婚,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归属时,由于我国住房体制改革以及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拆迁问题,使当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来源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法院应当根据房屋来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分两种情况:

1、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

2、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离婚时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案例分析

婚前房产婚后出售后再购房离婚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张海(为化名)与李兰(为化名)2002年4月在上海长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

张海在2001年以自己名义贷款购A房一处,首付20万,贷款15万,2003年4月份取得产权证。A房月还贷2000元。

2004年4月,张海将A房出售,得售房款100万元,冲减贷款余额本金10万元,实际得房款90万元。

2004年8月,张海将售A房得款90万元作为首付,再在上海市长宁区购买B房一处,B房首付款90万元,贷款200万,月还款10000元。

2006年4月,张海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李兰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B房。

争议焦点:

本案系争B房,李兰是否有权分割系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张海认为:

b房购房款系原告婚前A房出售款所得,且产权证也记载在原告一人名下,被告无权分割。原告同意支付被告婚后共同还贷款的一半作为补偿。

被告李兰认为:

b房系原告在婚后购得,且产权取得在婚后。B房虽大部分为原告出资,但被告曾参与A房还贷,原告出售A房款中有被告的份额。现原告用A房售房款购B房,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房虽为原告婚前购房A房的出售款购得,但A房被告也参与还贷,故对A房理应享有权益。原告购买B房房款中,包含A房的夫妻共同还贷以及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现双方同意将B房做价30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离婚后B房由原告所有,剩余贷款200万元由原告承担,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40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

原告张海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将案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20万元,房产归原告,双方无其它争议,法院据此调解书结案。

律师分析:

其一、系争房产A房为张海个人物权。

根据2004年9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民一[2004]25号文件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解答(一)》第六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的回复中指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系争房产A婚后共同还贷,但A房物权本身为张海的个人财产,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才为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为李兰参与了还贷,就对A房屋享有一定权利的观点是欠妥的,就物权本身来说,A应属上诉人个人物权,只是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被上诉人才享有一半的权利,还贷部分和房产物权不同,不可能产生增值部分,因为这是基于债权产生。一审判决混淆了债权与物权的二个法律概念。

其二、张海购买B房的钱款,是由绝大部分个人财产和一小部分共同财产购得,一审法院将整套房屋按共同共有分割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2年4月份登记结婚,2004年4月抵押贷款终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还贷24个月,A房的房产每月还贷2000元,婚后该套房产共计还贷48000元,被上诉人拥有一半份额即为24000元。

根据上海高院的解答规定,在出售房屋时,李兰仅就还贷部分拥有份额,对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不享有份额,原因是还贷是基于张海与银行之间的债权法律关系产生,而与房产物权没有直接法律关系,而一审法院认为李兰还对还款部分的增值部分享有权利显然混淆了债权物权的法律关系,违反了上海高院的相关规定精神。

张海购买本案B房共用去290万,贷款200万,该套房屋共计购买价格300万。即使基于共同还贷有48000元的共同财产与系争房产有关联,但也仅仅占到1.6%。而本案系争房屋每月还贷10000元左右,从2004年8月份至2006年4月共计20个月,共计还贷:200000元。

以上可以看出,在购买B房时,共用去2900000万元,其中张海出资部分为900000-24000=876000万元,占全部首付款的97.3%,夫妻共同财产关联部分为48000万元,占全部首付款的2.7%。在分割本案系争房产时,应将张海个人财产部分以及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分开,而一审法院判决却不加区分,把所有出资都算为共同财产。本案房价一审时双方共识为300万元,尚有银行贷款200万元,房产净值部分有10万元,即使分割,也划清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比例后,将共同财产部分予以分割。而本案中,一审判决却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房屋折价款40万,远远超出房屋权益中属于夫妻双方部分的财产份额,显然是错误的。

网友咨询:我们婚前我有一套住房,婚后3年,也就是2003年9月,我从单位买断工龄的7万元又买了一套住房,请问,如果离婚,这两处房产将如何分配, 请帮帮我

我的爱人爱上了别人,要和我离婚,但她的心已经飞了,我已无力挽救,她家里的所有人都劝不住她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个人婚前所购住房属于你个人所有,婚姻后购买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如何分割?共有房屋如何分割?”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关于离婚拆迁安置房的分割方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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