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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在国内如何诉讼离婚?涉外离婚诉讼有什么风险?

核心提示:现在,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开放,涉外婚姻已经相当普遍。有婚姻的缔结也就需要考虑到婚姻的终结,因此涉外离婚也是不得不去面对的问题。那么,涉外婚姻在国内如何诉讼离婚?涉外离婚诉讼有什么风险?婚姻帮为您详细解读,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涉外诉讼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涉外婚姻在国内如何诉讼离婚?

涉外离婚当事人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一方是不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不能来我国法院亲自参加起诉、应诉的,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外国人一方向我国法院提交的离婚起诉书、答辩状、意见书、委托书或上诉状等诉讼文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原则,外国人一方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该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包括我国外交部确认的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同时兼有领事衔者),可以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人,或为其安排代表人在我国法院出庭,参与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诉讼时,根据“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规定,应适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对于离婚而引起的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和一方对他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也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一并处理。

必须注意的是,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处理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共同财产的分割和经济帮助等问题,原则上应确定国外一方一次性给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与多数国家尚未签订司法协助协议,这些判决不便强制执行。为了保护中国公民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应确定国外一方一次性给付。如果国外一方一次性给付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居住在我国境内有相当财产的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担保。到期不履行的,由保证人清偿。

网友咨询:涉外离婚诉讼

我是2008年结婚,2011年买了一套房子,他父母拿12万,我父母拿6万,我们自已有4万,借他大姐两万,二姐三姐各一万,同事一万,一共27万。现在是没办房产证,,他说把各家的钱还各家,我们共同的4万给我。离婚时买的这个房子法律上该咋分,还有离婚的原因是同房我不同意,造成他性功能障碍,他为此要起诉我,这个起诉成立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1、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现价予以分割,然后借款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双方协议不成的情况下,只能去法院依法分割。

2、对方的理由当然不能成立,但是如果想离婚,只要认为感情破裂就可以,不是非要找一个很荒唐的理由。只不过是对方不同意离婚的话,在第一次起诉时,法院很可能不支持。

二、涉外离婚诉讼有什么法律风险?

第一,案件审理周期长,对于当事人的影响很大。

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理睬国内法院的传票,造成案件审理周期长,当事人不堪诉累。由于通常有一方当事人居住在国外,因此法院通知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参加诉讼时,需要依据特别的法律规定。

第二,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难以确定、子女抚育费的给付难以强制执行。

特别是夫妻双方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时,由于国家间生活水准及经济收入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抚育费数额没有可参照的标准;当事人双方在不同国家,子女抚育费的给付完全依靠双方的自觉诚信,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手段。

第三,国外财产调查受限。

国内一方当事人往往没有能力对国外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的财产提供充分证据,致使在国外的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影响对国内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四,国外财产执行难。

由于各国对于承认、执行其他国家的生效裁判文书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根本就不承认其他国家的裁判文书,因此国外财产执行希望渺茫,生效判决难以执行。

小编结语:在我国办理涉外诉讼离婚时,为了保证诉讼案件的顺利执行,人民法院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要求涉外一方当事人不能离境。更多涉外诉讼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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