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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法律常识】最全面的婚前法律须知

核心提示:即将结婚的年轻人了解一些婚前法律常识是有必要的,下面本文将从结婚登记手续、婚礼与婚假、彩礼与婚房、子女生育四个方面全方位为您全面介绍,为了让您的婚姻变得更有质感,准备结婚的各位亲人们,抓紧时间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婚前法律须知都有哪些吧。更多婚前法律须知事项,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也许,我们会说,既谈情,何谈法。固然,法律既不负责爱情在婚姻中的延续,也不能保证婚姻生活甜如蜜。可是,它至少是仅有的能规制双方“契约”行为的武器。提前行使,或许,也能保障了婚姻的另一层质感。

“结婚等于什么,订婚+拍婚纱照+结婚登记+酒席+蜜月旅行……结婚真的就如这个等式这么简单吗?

本文从结婚登记手续、婚礼与婚假、彩礼与婚房、子女生育四个方面来告诉你,如何让婚姻变得更有质感!

一、结婚登记手续登记条件

男方要年满22周岁,女方要年满20周岁;自愿且无配偶;至少由一方是温州市常住户口;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必须双方本人共同申请,不得委托代理;双方有结婚意识能力。

材料提交

本人的常住户口本;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照三张(4*6cm,红底)

登记程序

初审:出示证件材料;

受理: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审查:取号,办理结婚证;

发证:颁发结婚证

二、婚礼与婚假

订酒店

一是注意做好选择,预订婚宴前,消费者应预先了解酒店的经营情况、服务设施及信誉情况,做到“货比三家”;

二是注意签好协议,与酒店谈好婚宴服务时,您要与酒店签订好婚宴协议,要明确日期、地点、饭菜价格、数量等服务项目,以及结算方式和相关违约赔偿事宜,同时要求酒店加盖公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注意核对收据款项内容,要与预订内容相符。特别是订金与定金不能搞混,因为两者的法律意义不同;

三是注意定期联系和确认,由于婚宴多数是提前相当长时间预订的,所以您要注意定期与酒店保持联络,特别是临近婚宴时更要注意加强确认。

拍婚纱照

在与影楼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明确婚纱摄影师的姓名、写明优惠的具体细节、注明礼服的型号和数量、付款方式、试装与主题、赠品的兑现等。

婚假问题

与老板谈婚假如果按法定结婚年龄,即女20周岁,男22周岁时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如果符合晚婚年龄,指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三、彩礼与婚房

彩礼、嫁妆问题

1、何为彩礼、嫁妆

彩礼通俗说就是男方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者财物,表示其欲女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嫁妆,一般是指女方亲属陪送女方结婚时的财物,本质是个赠与行为。

2、彩礼可以返还吗?

彩礼的本质是个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目的性非常明确即缔结婚姻,所以,如果男女双方最终没有登记结婚的、或者虽然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实际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或者因为彩礼的给付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那么在这些情况下,男方其实是有权要求返还彩礼的。

3、要全额返还彩礼吗

虽然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男方可以主张返还彩礼,但并非一定是全部返还,但在司法实务中,还要考虑已给付彩礼的使用情况、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时间的长短、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予以综合认定。

4、嫁妆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那么应当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陪送,且女方家人也未明确表示给女方的,那么应当认定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网友咨询一:关于婚姻彩礼咨询

结婚9个月因吵架离家出走一个月 回来三个月 进一个月我老公因我和朋友喝了两次酒 就打了我两次 而且不断的和我要彩礼 还吧我的首饰强行扣留不给我了 我家还有两万彩礼没返还 我老公现在以家暴要求返还 请问我的彩礼应不应该返还男方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你属于以上情形,且双方已在一起共同生活,对方主张返还彩礼时,你可以适当返还。

网友咨询二:嫁妆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想问一下,结婚后,嫁妆属于共同财产么?

婚姻帮律师解答:

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根据上述原则分割。

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婚房购买要关注

第一,签订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地点、主体、购房协议、居间服务协议、预售合同等;

第二,房款支付:定金支付情况、购房款的支付情况、支付凭证、税费支付;

第三,房屋权利证书:不动产权利证书、预告登记、产权信息登记查询;

第四,房屋权属约定;

第五,房屋装修出资及装修工程:房屋装修合同、装修款的支付、房内设施出资证明。

婚房出资要关注

第一,一方父母出资,以父母名义购房:所有权属于父母,子女无权分割;

第二,一方父母出资,以该方子女的名义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为登记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第三,一方父母出资,以双方名义购房:应视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但若发生分割,法院会考虑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实际生活需要等情况,一般不会完全支付未出资方的产权份额;

第四,一方父母出资,以另一方子女名义购房:关于该点争议较大,各地法院处理方式不同,笔者观点,应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由双方父母出资,以一方子女名义购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如果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该不动产应依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第六,由双方父母出资,以双方子女名义购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前父母双方为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等同于子女个人出资,应视为按份共有,各自按照出资份额享有相应的权益。

婚房登记要关注

第一种,写“准夫妻”双方名字。法律后果是该房产属于男女双方共同共有、贷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贷款仍为共同债务;

第二种,写父母名字。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第三种,写男方或者女方一方名字。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第四种,写一方及其父母的名字。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该一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而该一方的相应产权分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但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另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第五种,写双方及各自父母的名字。大家都有权利,可能最公平合理。

【案情】

2003年,原告Mike因工作关系,出差至中国北京,与被告李女相识后开始恋爱,原告Mike为外籍人士,李女系中国人。原告在恋爱后每月按时向被告给付日常生活费用1000欧元,同时不定期给付被告用于购买衣物、首饰的费用。2004年4月,原告同被告订婚并一同拜会双方父母。原告考虑到同被告一同在中国定居,同被告协商后,与2004年5月以被告名义购买北京市某区商品房一套,同时通过国际邮政电汇形式向被告中国银行账户打入购房款共计人民币42万元。2005年4月,原被告开始在住房内同居并商议同年10月举行婚礼。但不久被告以性格不合将原告赶出家门,拒绝原告再次进入房屋拿回属于原告的财物。原告无奈于2005年9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不当得利购房款人民币42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曾系恋爱关系,与2003年10月相识并开始同居,后于2005年8月分手。双方曾打算结婚,为此原告曾为被告购买了价值20000元的戒指、相连等收拾,而且双方还同时拜见了双方父母。2004年6月4日,原告姐姐Riider借给原告62000瑞士法郎,用于购买住房。当天,Riider通过瑞士银行将该钱款汇入被告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并在付款委托证明支付理由中注明为“公寓住房”。2004年6月15日,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390975元的发票,其中含有被告与2004年5月22日交付的20000元定金。同时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位图Riider汇给被告的62000瑞士法郎用途何在;(2)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62000瑞士法郎汇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均能证明原告给被告的62000瑞士法郎是用于购买房屋,故对原告该项事实予以认可。但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62000瑞士法郎汇款被被告用于支付该套房屋的购房款,而是仅依据与原告汇款时间与被告支付房款时间的先后关系推断出上述事实,现被告对于上述事实也不予认可,故原告对该项是事实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对于该款项用于欧洲旅行花费,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信。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侵害。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原系恋爱关系。现因双方感情破裂导致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用于购房的62000瑞士法郎的诉讼请求,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此款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并消费完毕,且被告自认又未用于购房,因此被告理应返还原告的上述款项。

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李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Mike人民币419000元。

案件受理费8795元、财产保全费2615元,均由被告李女负担。

四、子女生育

是否生子的约定

最高院的观点,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人身权的限制不能够成为合同内容,双方所作的约定无效。既然合同无效,即便任何一方违约,也不存在违约责任的说法。

子女姓氏约定

《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父母双方依法可以约定子女的姓氏,且是合法有效的。

抚养方式、费用的约定

其实该部分内容可以体现在婚前协议中,并就抚养方式、抚养费进行明确的约定。

 

小编结语:结婚,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次契约的缔结过程。如何缔结好这张特殊的契约,意义重大,小到个人幸福,中到家庭和睦,大到社会和谐。好的爱情契约,除了需要靠两个人对爱情的经营,以及长辈对婚姻的祝福,其实往往还离不开两个字—“法律”。由于受到传统世俗观念的影响,我们常常在感情出现违约时即离婚时才想到它,往往忽视了它在婚前的作用。希望本文介绍的结婚登记手续、婚礼与婚假、彩礼与婚房、子女生育四个方面的法律知识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婚前法律常识须知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婚前必读  婚前法律须知  婚前法律常识须知  婚前法律常识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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