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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如何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核心提示:离婚诉讼中,要求当事人对自己要求离婚的主张或不同意离婚的主张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住房的分配等诉讼请求提出相关的证据,如果无法提供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那么,离婚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如何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更多离婚案件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如何的?

第一、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要求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该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网友咨询:丈夫家庭暴力,我该怎么收集证据?

我丈夫没有正当工作,前几天打我,我不想和他过了,去法院起诉离婚。法庭上,他说我身上的伤是我自己摔伤的,不是他打的,我也拿不出证据,因此法院没有判决我们离婚。我该如何收集他打我的证据?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当中的妻子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搜集证据:

1、大声呼救以引起邻居或其他人的注意,即可制止暴力行为又可留下证据;诉讼离婚时,可以申请邻居作为证人出庭。2、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予以劝阻,可以请求制作书面材料。3、及时报警,自己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或者之后,都可以报警,警察的出警记录以及询问笔录日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4、运用手机、录音笔等设备制作视听资料,记录下遭受家庭暴力的过程,也可以事后录取加害人承认家庭暴力的日常对话、道歉等等。5、加害方的《悔过书》、《保证书》等,这些书面材料都可以作为加害方曾经实施家庭暴力的间接证据。6、医院的病历资料、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等,这些书面材料虽然不能直接证据家庭暴力行为,但与上述其他证据相结合,也可以佐证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46条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将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依据,要求离婚。受害人也可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加害者承担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规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一年,所以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要想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要注意时间的限制。

第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λ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

第三、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申请证据保全的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4、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预交鉴定费用。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本院许可。证入到庭作证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7、符合《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新的证据的提供期限为: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8、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中申请不予准许。

小编结语: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更多离婚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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