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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丈夫“纳妾”,妻子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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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后的汪女士遇到一名未婚的沙特阿拉伯男子。这位名叫阿卜杜欣的男子留着浓密的大胡子,让汪女士印象深刻,而汪女士的东方女性魅力也让阿卜杜欣十分着迷。双方迅速坠入爱河,并于2005年结婚。

婚后两人也曾有过一段甜蜜的生活,但有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双方:阿卜杜欣要求汪女士生儿育女,但汪女士在之前的一段婚姻里,已经有了一个乖巧可爱的儿子,于是她不打算再生孩子。

2006年阿卜杜欣回沙特探亲,后来电告汪女士,他在当地又娶了一房妻子,并已生下孩子。汪女士闻听此言火冒三丈,但向法律人士打听才知道,该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无奈,汪女士只得容忍异国丈夫的那位“妾”。

一年后,阿卜杜欣来中国探望汪女士。在汪女士身边时,阿卜杜欣打电话给异国的“妾”和孩子,嘘寒问暖,十分亲热。眼看别的女人也能“分享”丈夫的感情,汪女士再也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与丈夫大吵一架。

一怒之下,阿卜杜欣干脆回了自己的国家,不仅对汪女士不理不睬,也停止了原本对汪女士的经济供给。汪女士多次联系丈夫却难以沟通,百般失望中,只得向法院提出了离婚。

根据《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我国重婚罪的最高刑罚是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低于该条规定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最低刑,而且在沙特阿拉伯一夫多妻不是犯罪,因此,我国刑法对阿卜杜欣的重婚行为不予追究。汪女士也不得不面对一夫多妻的婚姻现实。

目前多数国家都实行一夫一妻制,但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律是允许一夫多妻制的存在,譬如阿拉伯地区的阿联酋、卡塔尔、沙特,非洲的塞内加尔、斯威士兰,亚洲的泰国等。因此,在缔结涉外婚姻前,男女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国家的婚姻习俗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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