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在当今民事审判中,谁主张谁举证是证据的首要规则,无论是哪一方,在没有双方签字的书面文字的情况下,口口声声称财产事先有约定是苍白无力的。而形成书面文字,既可以是夫妻双方自行达成,也可以是在公证部门的参与下达成,但公证并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只要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推翻该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的合法有效性。
即使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提出该协议在订立时是被迫或重大误解的,如果其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那么法官是没有任何否定该协议真实有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其次,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上必须合法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是指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它既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既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但都必须是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如果本不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或尚未确定是否存在的财产又或是涉及第三方权属的财产,均不在此列。
譬如,双方约定住房归其中一方所有,但是该住房双方的父母均出资,双方父母也均认为房产的一部分是属于他们的,那么,双方对该项财产的处置因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而归于无效。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债务问题,这在法律上称之为消极财产,夫妻双方在财产协议时就必须告知并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始有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仅仅规定了夫妻双方告知债权人的义务,应该说不尽合理。
网友咨询:婚前财产协议
婚前协议的具体含义和内容?
婚姻帮律师解答: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婚前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即可生效。一般来说,婚前协议没有固定的形式,也没固定的内容。除了以上约束外,内容及形式可根据双方的意愿自由的约定。
常见的协议组成结构相对简单,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缔约双方、约定财产范围,财产归属或分割方式等。其中最重要的应该是财产归属约定,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财产归属约定基本上都以以下形式出现:
(一)婚前财产的罗列。也就是明确“婚前财产包括什么”和“什么属于谁”的问题。
(二)婚后财产的共有方式,双方约定对婚后财产的共有各占多大比例。
(三)某些特定权益的归属,很多特定的权益如果发生转移,是当事人很难接受的。
(四)婚姻关系解体的原因,因为什么造成婚姻解体才适用婚前财产协议、或者适用其中的某些条款,
当然,根据个人的情况不同,以上内容并不是死板的,有些条款可以省略或者灵活变化。如果婚前财产比较多的话,建议最好咨询律师的意见,以免造成损失。
小编结语:婚前财产协议在现代婚姻关系中有着重大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利欲熏心的“金婚”、“银婚”,另一方面为解决以后可能发生的纷争带来极大的便利。婚前财产协议怎样具有合法性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财产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