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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需要提供的证据有哪些?收集离婚证据需要注意什么?

核心提示:在离婚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不可避免地都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据来论证。这些证据并不算是凭空出现的,需要当事人提前准备好。那么,起诉离婚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收集离婚证据需要注意什么?更多离婚证据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起诉离婚需要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如下:

(1 )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 )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 )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 )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 )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 )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 )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 )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 )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网友咨询:未经过鉴定的录音证据,能证明丈夫出轨吗?

我对丈夫张某不放心,就从街上小贩手里买了两个窃听器,偷偷安在了床垫一头和写字台下边。窃听器忠实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把张某与第三者的打情骂俏都录了下来,连他们在床上的动静都录得清清楚楚。我无法接受,只能跟张某分手!我有此录音作证据,不怕他赖账。但是,又听说录音证据证明力有限,要经过鉴定才有效力。请问:未经过鉴定的录音证据,能证明丈夫出轨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民事证据规则,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对方当事人即便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换言之,一份录音证据要被法院采信成为判决依据,不在于先做了司法鉴定,而在于是否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是真实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有原始性和连贯性。如果以翻录的方式仅保存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或与待证事实有关的部分,就聪明反被聪明误,使录音证据有了“疑点”。其二,录音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你在自己的住宅内安装窃听器,法律并不禁止,该录音证据的取得是合法的。其三,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张某认可的话,其出轨的事实成功锁定,张某如果反驳,他必须提供足够的反驳证据。因此,你只管把录音资料原汁原味地提交给法庭,鉴不鉴定的事儿,就交给张某吧。

二、收集离婚证据需要注意什么?

一切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合法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是,这些材料的证明力需要通过法庭确认。手机短信具有不可修改性和闪存封闭性的特点,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反应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所以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电子签名法也明确了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手机短信作为一种电子签名的方式,其证据效力得到法律的认可。

但是,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提交时应注意注明手机型号、发送接收的时间、发信人的手机号码等,最好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另外,手机短信应还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这样使得手机短信具备更强的证明效力。

根据诉讼法的证据原则,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对于私自偷拍偷录行为是否合法,最高法院1995年3月《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 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该批复对禁止当事人以偷拍偷录的方式收集证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刀切的规定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影响了法律公平的实现,使部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或无法举证而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利于对他们民事权益的保护。

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中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解 释。新的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第七十条第三款规 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 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规定》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为: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比1995年的批复更合理,但是在适用时仍然存在因规定笼统模糊而导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问题。因此,这就给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小编结语: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更多离婚证据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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