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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条件有哪些?离婚诉讼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对方?

核心提示: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那么,诉讼离婚的条件有哪些?离婚诉讼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对方?更多诉讼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诉讼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诉讼离婚的条件,主要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在婚姻法解释中还有一些情形,被归纳为:有的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有悖于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属于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结婚;有的则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诱因,如虐待、遗弃或有赌博等恶习;而有的则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证明,如夫妻长期分居。

二、离婚诉讼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对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也是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户口所在地与实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以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经常居住地是指到起诉止,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举个例子来说,某男与某女2002年在广西贵港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某男为广西贵港市户口,某女为湖南长沙户口。双方婚后在广州番禺区购房,但户口没有迁入,但截止起诉时,已在广州番禺区的房子连续居住了二年。如果某女欲起诉某男离婚,应到广州番禺区人民法院立案。

如果被告在国外,或被告正在服刑,原告只需在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即可。

另外,各地法院在级别管辖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上海法院,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争议标的额较大,比如争议财产在人民币500万元~1亿之间的,一般就会要求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当然,绝大多数离婚案件,一审都是在各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网友咨询:外出打工久居外地,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我与丈夫孙某于2009年结婚,此后先后离开农村老家到大城市打工,久而久之,我们俩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后来就长期居住在各自打工的城市。长期的分居使两人的感情日渐淡薄,所以我们经商议决定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出现分岐,因此我决定起诉离婚。但我们两人全都不在老家居住,请问我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你们夫妻都不在原籍居住,且离开原籍均一年以上,且双方都在各自居住的城市长期定居,则可以将两人现居住地认为两人的经常居住地。你可以到你丈夫孙某的经常居住地,也就是你丈夫现在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小编结语: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更多诉讼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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