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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越来越高的原因?重婚罪怎么处罚?

核心提示: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关于重婚罪越来越高的原因,重婚罪怎么处罚的知识您了解多少?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重婚罪越来越高的原因,重婚罪怎么处罚的相关内容。更多重婚罪越来越高的原因,重婚罪怎么处罚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重婚罪越来越高的原因?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某和李某的行为貌似分别符合“有配偶而重婚“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条款。但“有配偶而重婚”中的“重婚”意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更是直接指向“结婚”。《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的“结婚”,是指“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所以,法律规定的“结婚”要求必须是办理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同居,不论是否以夫妻名义进行,均不得认为是法律意义的结婚。故《刑法》第258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不包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行为。

那么,事实婚是否能够成为重婚的构成要件呢?我国一度是承认事实婚姻的,但随着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出台和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法律对事实婚姻采取了不予承认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的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已不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从此没有了法律地位。事实婚姻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到结婚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为非法同居。

生活中我们常见到的“重婚”情况,无外乎以下三种:“法定婚+法定婚”、“法定婚+事实婚”、“事实婚+事实婚”,尽管三种情况都是危害我国婚姻制度的行为,但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法定婚+法定婚”才能够构成应受刑事法律处罚的重婚罪。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发布过《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也是长期以来判决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为重婚的主要法律依据,但该规定与《刑法》的规定明显冲突,属于合法性存疑的解释。特别值得关注的是,2013年1月14日,最高法院发布公告,宣布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该批复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为由废止。自此,因“事实婚”而构成重婚的法律依据彻底丧失,法院无法再以“事实婚”为由追究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者的刑事责任。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有些到内地投资、工作的人士“包二奶”等现象非常严重,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中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现象十分常见,这种行为破坏了社会风气和婚姻家庭制度,对社会有相当程度的危害。尽管笔者同意这种现象更多地属于社会管理层面的问题,作为一个文明社会,对于社会管理问题应当采取行政的手段解决,而不应轻易动用刑罚的观点,但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刑事法律的处罚也是必要的。《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明显的法律漏洞,难以想象有哪个有婚姻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人会傻到去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如此规定,无异于使得重婚罪罪名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惩罚和威慑效果。因此,《刑法》的制定者——全国人大对本条作出修改或对本条中“结婚”的定义作扩大解释是必要的。

回到朋友提给笔者的问题,根据刑法“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的确没有办法追究王某与李某的刑事责任,而对于起诉离婚和提出赔偿的建议,林某却出乎意料地坚决拒绝。对这样一个案子,尽管对当事人有着无限的同情,但也只能爱莫能助了。

二、重婚罪怎么处罚?

案情回顾:青梅竹马婚外同居

赵某(男)与李某从小青梅竹马,各自读大学时也曾信誓旦旦,非此不娶,非彼不嫁。可惜偏偏阴差阳错,李某最终另嫁了他人。赵某一气之下,也于2003年1月与宋萍登记结婚。2005年6月,赵某出差邻县,恰遇李某,而此时李某丈夫己因车祸去世,两人很快旧情复发,如胶似漆。赵某遂即出面租了一套房子、购买一些家俱,李某也挑了一些原有的东西搬入居住。此后,赵某常借口出差、开会,或利用节假日、周末,常前去与李某同居一日或数日。两人虽深居简出,但有时一同外出吃饭或买菜,一同访亲探友。

由于在外表现关系甚为亲密,尽管两人从未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但除同学、密友外,周围的其他人都认为两人是夫妻,只是以为赵某“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两人还共同购买家用电器及日常用品,赵某的部分、李某的全部工资共用。期间,赵某与妻子宋萍的关系持续恶化,但宋萍不明真相。直至2008年1月2日,宋萍从好友处得知后,前往捉奸,始东窗事发,两人亦供认不讳。宋萍遂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赵某与李某的重婚罪。

争议焦点:赵某、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审理中,就赵某、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由是观之,只有两种情形构成重婚: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二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本案中,赵某与李某既未结婚,对外也从没有以夫妻相称或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故赵某、李某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赵某、李某均己构成重婚罪。

律师说法:同居未以夫妻相称是否构成重婚罪

1、赵某与李某均有重婚直接故意。即赵某是有配偶者,李某明知赵某有配偶,彼此却仍然建立了长期、持续、稳定的婚外两性关系,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破坏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赵某与李某虽没有以夫妻名义相称,然而由于他们对外表现出来的亲密关系,已使周围的群众公众认为两人是夫妻,明显当属其列,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的批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精神。

2、赵某与李某不属于姘居或非法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的批复》规定:“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明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本案中:一方面,赵某与李某已同居多年,要不是宋萍捉奸,还不知持续到何时,并非“临时”,也非“随时可以自由拆散”;另一方面,一同外出吃饭或买菜、一同访亲探友,存在共同财产、工资共同支出,表明彼此并非以“姘头”相对待,也不是“单纯非法同居”。

3、赵某与李某重婚的情节严重。表现在:自2003年至2008年,时间整整5年;期间,赵某与妻子宋萍的关系持续恶化,赵某与李某对宋萍造成了很大伤害,从宋萍愤然提起刑事自诉也说明了这一点;赵某的部分工资长期交与李某共用,侵犯了宋萍的共有权。对赵某与李某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既符合重婚罪的立法精神,同时赵某与李某也不具有法定不构成重婚罪的其他情节。

网友咨询:我能告他重婚吗?

我认识他的时候他已经结婚了,可是却还疯狂地追求我,还说要离婚娶我,后来我们就同居了,到现在已经四年了,可是他却还没有离婚,而且我已经有了他的孩子,他却想抛弃我,请问我该怎么办?还有就是我能告他重婚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他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和你同居,并且有了孩子,属于重婚行为,他抛弃你,你可以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小编结语: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希望本文中关于重婚罪越来越高的原因,重婚罪怎么处罚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重婚罪越来越高的原因,重婚罪怎么处罚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重婚罪越来越高的原因,重婚罪怎么处罚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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