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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银行存款怎么处理?离婚时对方隐匿银行存款该怎么办?

核心提示: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那么,协议离婚时银行存款怎么处理?离婚时对方隐匿银行存款该怎么办?更多协议离婚时银行存款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协议离婚时银行存款怎么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律师还应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基本案情】离婚协议有缺陷,银行存款被转走

2014年7月份,王女士到银行提取一笔存了三年的、固定期限的存款,发现这笔钱竟无翼而飞了。心情极度激动的王女士气涌上头,十分激动,向银行工作追问这是怎么回事?

经银行工作人员查询,才得知原来这笔钱早在一个月前就转法院转走了,银行拿出了法院出具的强制执行通知书,见此情况,王女士傻眼了:这是怎么回事,啥时候惹上官非了,法院凭什么扣我的钱?

经了解,原来王女士前夫在两人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向别人借了一笔钱,债主向法院起诉到法院去了,因为钱是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借的,人民法院将这笔借款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王女士的存款被人民法院强制划走,替其前夫还款去了。

婚姻帮律师解答:

1.法院可以强制划走王女士存款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王女士前夫是在两人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向他人借钱,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依法对此债务负有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凭生效裁判文书,强制划走王女士个人合法财产,用以偿还此债务。

2.如何避免替前夫还债这种情况发生呢?

首先,举债时明确确定此债为个人债务。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或妻一方向他人举债时,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此债为个人债务的,以举债方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负偿还责任。

其次,举债时告知债权人夫妻双方实行财产各自所有制。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夫妻双方约定对外举债责任。

如果对方向外举债时,夫或妻一方没有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债权人,此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实行财产各自所有制的,将要承担违约责任,其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非举债方可向其追偿,可要求其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等

第四,如果没有上述约定的,应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名下债务各自承担。

本案王女士和前夫签的离婚协议,只是写明房屋、银行存款如何分割,并没有说到债务问题,这对王女士来说,十分不利。

如果王女士与前夫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名下债务各自承担,那么王女士替前夫清偿债务后,还可以向其前夫追偿,不至于使其存款百分之百的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二、离婚时对方隐匿银行存款该怎么办?

1、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常见的情况有,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个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

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予查询,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

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就会留有记录),口头上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入其他银行。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第三,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小编结语: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开户银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一一列明。更多协议离婚时银行存款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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