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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怎么分割夫妻共同股权?

核心提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手掌握的财产的种类越来越多,尤其是近些年,股权也已成为普通家庭的财产之一。我们知道在家庭中,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那么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怎么分割夫妻共同股权?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问题,请拨打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下面让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案情回顾】

原告与被告父亲于1989年1月16日结婚,被告父亲于2013年8月6日去世。被告与原告系继母女关系。2003年7月被告父亲于A集团公司共同出资注册成立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被告父亲认缴出资1200万元(实缴240万),A集团公司认缴出资800万元(实缴160万元)。

2010年11月12日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出股东决议,决定公司实收资本由400万元增资到2000万元,由被告认缴。被告父亲将其持有的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00万元(实缴240万元)股权中1150万元(实缴190万元)股权转让给被告;另认缴的5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甲认缴(实缴50万元);A集团公司将其认缴800万元股权(实缴160万元)转让给被告。A集团公司推出股东会,确认被告与案外人甲成为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新股东,变更后的持股情况为被告出资1950万元,持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7.5%股份,案外人甲出资50万元,持2.5%股份。

2010年11月24日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0年11月26日被告父亲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父亲将其持有的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00万元(实缴240万元)股权中,1150元(实缴190万元)股权转让给被告。

2011年1月至6月,A集团公司分六次开具收被告现金1,993,940元的收据,六张收据的票据号码相连。

一审:

2013年9月3日,原告向中级法院提出诉讼,诉称:被告父亲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中1150万元转让给被告,被告也未支付相应对价。原告认为,被告与被告父亲的股权转让协议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共有财产权利的权益,要求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被告辩称:

1、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且依法定程序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依法取得受让股权;

2、被告已经支付合理转让价款,同时承担了股东出资义务,案争转让股权转让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3、被告父亲没有向被告转让与原告夫妻共有的1150万元股权,被告父亲在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出资仅为认缴1200万元,实缴仅仅240万元,被告受让的股权仅为被告父亲实缴的190万元,该股权的对价,被告已经实际支付;

4、原告对案争股权转让事宜应系明知;

5、被告受让股权后,已盘活公司并对外签订了大量开发合同,被告对公司的投入应受到保护。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作为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人,在明知被转让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未取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且未向出让人支付相应对价,故被告不构成案争股权转让协议的善意受让人,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与被告父亲于2010年11月26日签订的案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一审结束后,被告找到笔者,希望笔者能为其代理,向高法提出上诉。

笔者在接受委托后,详细翻阅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检索了诸多相关案例,起草了一份长达5000字的上诉状,力陈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被告支付相应股权转让对价的事实。

上诉状内容简述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受上诉人父亲的付款指令,已经在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由上诉人父亲实际控股的A集团公司,累计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达190万元;被上诉人诉请中本案诉争标的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115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一: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理由二:股权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行的《公司法》、《婚姻法》均没有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

3、上诉人与上诉人父亲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且不存在法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也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实质财产权益;

4、股权转让后,上诉人作为股东控制管理公司已取得明显成效,上诉人的股东身份应担受到法律保护。

案件在二审庭审过程中,与对方就股权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上诉人是否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最终,高级法院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高法认为股权系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专属权利,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规定股东转让价款需要经股东配偶一方的同意,因此股权本身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认定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并以此作为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根据缺乏法律依据。

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应查清上诉人是否受上诉人父亲指令向A集团公司支付190万元股权转让款,因上诉人父亲已离世,应追加A集团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查清事实。

二、离婚时怎么分割夫妻共同股权

1、股份公司共同股权如何分割

对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

2、有限公司共同股权如何分割

(1)对夫妻公司的股权分割:

对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夫妻各方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可能不一定是各50%,但经过离婚分割往往会使双方的持股比例相同。这是为什么呢?这里我们举一例来说明:男方与女方婚后注册某有限公司,男方占80%,女方占20%,无论男方的80%还是女方的20%股权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而离婚时男方得80%的一半以及20%的一半,即50%,女方也是如此。

(2)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投资成立公司,夫妻股权如何分割:

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其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依据上述规定,在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股权购买顺序上,其他股东优先于该股东的配偶,这是毫无疑问的。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也应当优先于其他股东。

(3)夫妻双方共同与他人投资形成的股权分割:

这种情况下由于夫妻本来都是股东,既不存在向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股权问题,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变更公司问题,分割时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有股权在二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一方如果不愿意继续经营主张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东均可购买并予以折价补偿。

网友咨询:夫妻离婚后股权转让需要注意什么

婚后成立一家公司,公司至今3月,现在两人离婚,股权在男方,女方依法享有该公司股权吗?若可以,具体流程怎么走,需要注意什么?

婚姻帮律师解答:

公司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你们可以自由约定该股权的归属及分配。但女方要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还要看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约定和限制。

小编结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股权投资,坐享股权投资收益,但是婚姻中并非任何股权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哪些股权是夫妻共同股权您可以参照上文介绍的先关内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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