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离婚 > 离婚条件 > 夫妻分居的事实如何认定?分居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夫妻分居的事实如何认定?分居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核心提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夫妻生活具有私密性,他人对其不便了解和掌握。产生矛盾的夫妻双方在诉讼中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对分居的事实往往陈述不一,如何认定夫妻分居的事实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的问题。那么,夫妻分居的事实如何认定?分居离婚的条件是什么?更多分居离婚的条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夫妻分居的事实如何认定?

(一)、认定分居事实应实行严格标准

分居应当理解为夫妻分开居住生活,即不在一处生活场所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而不能仅理解为分床而睡没有性生活。夫妻因为年老或身体原因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夫妻感情很好,但长期分床而睡,或分房而睡,没了性生活,这样的情形就不能理解为夫妻分居。另外,夫妻生活具有私密性,从诉讼举证角度而言,夫妻同住一个屋檐下,甚至同一口锅里吃饭,但要主张夫妻不同床睡觉,没有性生活,除非夫妻双方陈述一致,一方予以否认的,另一方无法说清,他人也难以证明,因此夫妻分床不分房,或虽分房但共同居住生活,法院难以认定为夫妻分居。还有一种情形,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有的夫妻只拥有一处住所,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的费用,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他人很难为此作证,法院一般也难以采信。只有夫妻分开居住、分开生活、分开住宿,经他人证实的,方可认定夫妻分居的事实。

(二)、认定分居事实须以感情不和为前提

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分居。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共同居住生活,夫妻两地分居是出于协商一致后外出务工,或是工作单位不同等原因,虽然较长时间没有夫妻生活,但保持经常联系,相互理解,相互关爱,不存在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如有一方因某种原因突然提出离婚,主张夫妻分居的事实,此种情况法院也不宜认定,因为缺乏夫妻感情不和的前提条件。婚姻法上的夫妻分居应是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没有性生活,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形。不过,如异地生活的夫妻因感情不和,相互没有任何联系,甚至经常在电话、网络通讯中争吵、指责,确夫妻关系已经恶化,也可以构成夫妻分居,但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相关证据证明。夫妻分居的期限应当处于连续状态,自夫妻因感情不和,互不理睬或争吵打闹,分开居住生活开始,持续一段时间,期间,如夫妻关系缓和或有间歇性同居行为的,分居事实中断,后又因夫妻关系不和再次分居的,应从再次分居的时间起算至起诉前,从而准确判断确定夫妻分居的期间。

(三)、分居事实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除夫妻双方对分居事实陈述一致外,夫妻分居的事实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能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主要有: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掌握夫妻生活情况的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如系近亲属,其证据效力要弱于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关系的证人证言,单独的近亲属证人证言效力有限,还需其他的证据佐证。

【基本案情】夫妻分居时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陈卫臣(男)与李安娜(女)系夫妻(文中人名系化名)。2011年5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2014年6月,陈卫臣向其弟陈小臣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2015年1月,陈小臣向法院起诉陈卫臣及李安娜,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被告陈卫臣承认借款真实且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安娜辩称,虽同陈卫臣系夫妻但双方已分居生活,而且陈小臣和陈卫臣系兄弟关系,该笔借款存在虚假可能。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中,被告陈卫臣向原告陈小臣借款时,两被告处于夫妻分居状态,且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系兄弟关系,知晓两被告分居生活的事实。此时原告要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从举证责任、还是风险防范、公平正义方面考虑,都应当由原告自行举证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更为有利。综上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债权人陈小臣虽然举证证明借款是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其还应举证证明“借款用途”的事实,即陈小臣还需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分居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无法同居的。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4、“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

小编结语:如果夫妻一方因感情不和坚决要离婚而对方不同意导致了夫妻分居的后果,要离婚的一方就要注意收集并保存好证明夫妻分居事实以及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资料,为将来可能会进行的离婚诉讼做好准备。更多分居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分居      夫妻分居的事实如何认定      分居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条件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