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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如何解决?

核心提示: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但是很多人为了逃避偿还债务而离婚,离婚后往往以已经离婚而拒绝偿还,这种纠纷不仅发生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也发生在夫妻双方之前,那么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纠纷该如何解决呢?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夫妻共同债务法律问题,请拨打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下面让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2006年8月24日,被告李某某丈夫郭某向原告李颖借款1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4%计算,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郭某未归还借款及约定的利息,2007年8月24日郭某就借款本金160000元和2006年8月24日至2007年8月24日的利息59600元分别重新出具了借条和欠条各一张,约定2007年10月24日前还清利息59600元;本金160000元的还款期限一年,利息仍按月利率4%计算为76800元。2008年8月24日借款到期后,郭某仍未归还所欠款项和利息。2008年9月5日郭某在广东境内遇车祸身亡。原告知悉后于2008年9月15日让其父亲李青(化名)到被告李某某家中要求其偿还郭某所欠的借款,被告李某某表示其无力偿还且不知道此事。原告李颖(化名)及其父亲李青事后多次打电话向被告李某某追偿,被告李某某均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还款。原告无奈,诉诸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其亡夫郭某所借的欠款本金160000元、利息1428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颖与郭某的借贷关系明确,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李某某与郭某系合法夫妻,郭某生前一直与被告李某某共同生活,双方未约定财产和债务的分配和分担问题。原告提交的借据虽然是以郭某名义出具,但被告并无证据证实此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无证据证实本案借款关系发生时或发生后其夫妻双方曾有约定该借款属于郭某的个人债务,原告李颖与郭某之间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郭某遇车祸身亡,其妻李某某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李颖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原告与郭某所约定的利息按月利率4%计算,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对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不能予以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李颖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 107640.4元,共计267640.4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评 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直接向原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债权,法院着重应查明的就是该债务是否可以认定为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争论的焦点:本案中所涉及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本案争论的焦点,原告方认为,被告之夫所借的资金是在被告与借款人郭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依法应视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方认为,借款人所借之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且对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其借款属于借款人的个人债务,被告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李某某与郭某系合法夫妻,郭某生前一直与被告李某某共同生活,双方未约定财产和债务的分配和分担问题。原告提交的借据虽然是以郭某名义出具,但被告并无证据证实此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无证据证实本案借款关系发生时或发生后其夫妻双方曾有约定该借款属于郭某的个人债务,原告李颖与郭某之间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李某某与郭某虽系合法夫妻,郭某生前也一直与被告李某某共同生活,但原告并无证据证实此借款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该笔款数字较大,借款人借款后用途无法查明,该笔借款应视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

第一种观点较合理,原告提供了借条,被告对借条未予否定,故其借贷关系是明确的,原告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某与借款人郭某系合法夫妻,郭某生前一直与被告李某某共同生活,双方又未约定财产和债务的分配和分担问题,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关系发生时或发生后其夫妻双方曾有约定该借款属于郭某的个人债务,原告提交的借据虽然是以郭某个人名义出具,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就说明,本案中证明债务系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要由被告承担,在被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原告李颖与郭某之间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郭某遇车祸身亡,其妻李某某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网友咨询:离婚夫妻债务承担问题

甲(男)与乙(女)为夫妻,甲好赌,乙最终不能忍受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发现甲欠有4万元债务,甲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共同承担。乙认为是甲个人欠的赌债,应由甲个人偿还。但是乙不能举证证明该欠款为赌债,甲也不承认,且甲也不能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那么对于该债务应该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夫妻双方离婚是可以就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通常情况下会判决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小编结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人格虽然相互独立,但财产上存在混同,夫妻之间更容易通过串通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您遇到了此类问题,债权利益受到侵害不知道该如何解决,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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