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离婚 > 离婚赔偿 > 离婚诉讼中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的区别有哪些?

离婚诉讼中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的区别有哪些?

核心提示: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者和无过错方,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过错赔偿、请求补偿和经济帮助三项制度。然而很多人并不了解这三项制度的差别和适用条件,往往只会笼统地提出赔偿要求。殊不知,这三项制度各自都有明确的适用条件,不能混为一谈。那么,离婚诉讼中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的区别有哪些? 更多离婚诉讼中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的区别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诉讼中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的区别有哪些?

(一)、概念不同。离婚诉讼中的经济补偿,是指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而遭受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时该受害方可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二)、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离婚时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的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条件不同。经济补偿适用前提较为严格,一般为在离婚时,对家事付出较多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补偿要求,但仅限于夫妻实行的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如夫妻实行的共同财产制或无证据证明实行的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则承担家事较多一方同样无法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在实践中,以女性主张此类补偿较多。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也只能由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如双方均有过错或双方均无过错,则不得适用此项赔偿请求。要求精神赔偿的前提是离婚,在婚内提出或离婚请求被法院驳回的情形下,得不到赔偿。请求方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请求方为被告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方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请求方为被告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也 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四)、适用范围不同。损害赔偿不受限制,经济补偿只能适用于约定分别财产制。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一般只限于物质性利益的补偿。

以下通过两个案例为您详细解读:

【基本案情】对方有过错可主张赔偿

夏雨和李某于2008年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性格暴躁的李某时不时对夏雨拳打脚踢。饱受拳脚之苦的夏雨逐渐对婚姻失去了信心,几次提出要和李某解除夫妻关系,但是每次李某都道歉和忏悔,并苦苦哀求夏雨不要离开自己。今年2月,李某又一次施暴,忍无可忍的夏雨一纸诉状将丈夫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和李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殴打的手段,给夏雨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其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故在准予两人离婚的同时,判决李某赔偿夏雨精神抚慰金5000元。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该法律规定,只要夫妻一方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就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根据立法精神,这种“损害赔偿”,包括实际损失的填补和精神损害的慰抚两个方面,但主要是精神抚慰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根据对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确定。值得提醒的是,对方过错,可要求赔偿的情形仅限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且该损害赔偿请求,只能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或在离婚后超过一年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基本案情】尽义务较多可请求补偿

金某与何琳于2004年登记结婚。结婚前双方曾约定婚后财产实行AA制,各花各的钱。婚后第二年双方生育一女。有了孩子后,何琳便辞去工作,专心照顾孩子和操持家务,而金某则忙于工作和生意,很少在家。长此以往,双方感情逐渐淡漠。今年4月,何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金某离婚,并要求金某给予经济补偿10万元。金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因为婚前已和何琳约定婚后财产实行AA制,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和何琳虽然在结婚时对财产进行了AA制约定,但是何琳为了生育、照顾孩子而辞去工作,为共同生活付出了较多的代价,根据法律规定,金某应给予经济补偿,故依法支持了何琳的诉讼请求。

【婚姻帮律师解答】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财产归属问题上,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共有原则,即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在法定共有原则之外,法律还赋予了夫妻双方充分的意思自治权,允许夫妻双方通过书面约定方式来确定婚后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AA制的财产约定有其优越的一面,但同时也会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本案反映的情况便是其中一种。在这种情况下,女方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而付出了巨大努力。如果离婚时,对女方不适当的照顾,那么明显有失公平,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因此,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给予补偿。需要提醒的是,离婚时的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实行AA制的情况,且行使的时间必须是“离婚时”即只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起。

小编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对弱者和无过错方扶助保护,具有弥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和制裁过错方的功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是我国婚姻法修改中的一个突破。更多离婚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的区别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离婚诉讼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赔偿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