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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核心提示: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那现实生活中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小编为您做了详细解答,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赡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在继父母身患疾病、生活困难,且继子女已成年,具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下,继子女应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比较复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确保老人安度晚年。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现实中,常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以下两种:

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当然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此时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

案情简介

1981年,宋XX(女)4岁时父母离异,宋XX随母亲张女士生活,父亲宋先生承担了女儿宋XX的部分生活费用。1986年,宋XX9岁时,母亲张女士与柳先生结婚,柳先生有一与前妻所生之子柳平12岁,婚后张女士与柳先生各自的孩子与他们共同生活,宋先生仍然按月支付女儿宋XX的抚养费。2000年,张女士因病去世,宋XX与柳平也已成人并先后参加工作。两人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产生了恋情,遭到父亲柳先生的坚决反对,二人无奈只好保持姐弟关系,宋XX从家里搬了出去。2000年,柳平意外身亡,柳先生遭受打击一病不起,微薄的收入无法负担治病的费用,生活也无人照料,柳先生希望得到宋XX的帮助和照料,但遭到宋XX的拒绝,宋XX的理由是:尽管在她年幼时柳先生曾经照料过她,但是她的抚养费教育费却是一直由其生父宋先生负担的,柳先生对她在经济上并没有投入。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要点:宋XX与柳先生之间是什么亲属关系?宋XX是否应当承担赡养柳先生的义务?宋XX与柳平之间是什么亲属关系?他们能否结婚?

律师点评

宋XX与柳先生之间是拟制血亲关系。宋XX应当承担赡养柳先生的义务。宋XX的母亲张女士与柳平的父亲柳先生再婚后,继父柳先生对继女宋XX进行了多年的抚养教育,虽然在宋XX未成年时,柳先生没有负担宋XX的抚养费,而是由宋XX的生父宋先生与其母亲张女士共同承担她的抚养费,但是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中,继父柳先生对继女宋XX在生活上给予了关心和照顾,在学习和思想上进行了教育和帮助,对宋XX的成长同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律在认定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事实时,并不是以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作为唯一的标准,还要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共同生活的事实,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成长是否投入了精力和时间。

本案中,柳先生与宋XX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法律对形成抚养教育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认定条件,因此,宋XX与柳先生之间是拟制血亲关系。虽然宋XX的母亲张女士去世,张女士与柳先生的婚姻关系终止,但是柳先生对宋XX抚养教育的事实并没有改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形成抚养教育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不能因生母(父)与继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终止,如果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则其与继父母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不因生母(父)与继父(母)离婚而终止。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该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宋XX与柳先生之间是拟制血亲关系,这个拟制血亲关系不能因张女士的死亡而终止,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会终止,宋XX应当承担赡养柳先生的义务。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比较复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确保老人安度晚年。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就介绍到这里,更多赡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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