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今年70岁,育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从单位退休后,老张身体一直不好,虽然每月能领到一千多元的退休金,但因治病日子过得并不宽裕。2010年,老张与妻子离了婚。离婚后,四个儿女只对母亲尽孝,对父亲则很少过问和关心。 2012年,老张再婚,但每月退休金捉襟见肘,无奈之下,老张只好逐一打电话给子女,要求他们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但四兄妹认为父母已经离婚,他们有权选择赡养谁;父亲是退休人员,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因此他们可以不承担赡养父亲的责任。经过多次调解无效后,老张将四个子女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
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张和妻子离婚后,老张依然是四个子女的父亲,子女对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最终作出判决,被告4兄妹从2013年7月开始,每人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200元。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父母离婚后再婚,子女也不能免除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费数额的多少,目前相关的法律尚无确定统一的数额标准,但确定赡养费的数额需要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赡养义务人的能力和条件、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虽然老张现在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且部分医疗费可以报销,但因老张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仅用现在不高的经济收入维持生活确有一定困难,而四位子女现在的经济收入状况,完全有赡养父母的能力。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四子女应当承担赡养老张的义务。
法律链接: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父母离异后子女可以不再履行赡养义务吗就介绍到这里,更多赡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