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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核心提示:夫妻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等。那么何为夫妻个人债务呢?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夫妻个人债务法律问题,请拨打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为了更好的认识上述问题,下面让我们看一则案例:

男方对外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马某与王某(女)于1995年11月登记结婚。女方王某曾于2010年11月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判决不准离婚。2010年11月18日,马某向唐某出具4万元借条,并承诺以本人及家庭共有人所有资产(包括股权)承担不可撤消的无限连带责任。后因马某未归还借款本息,唐某提起诉讼要求马某、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所涉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焦点,唐某认为,债务发生于马某与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情形即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债权人知道该约定,也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即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马某个人债务的情形,应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认为,马某所借款项用于赌博,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也不知情,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发生于王某与马某夫妻关系恶化、王某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应合理推断本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王某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方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必须看到,夫妻债务有对内和对外两个不同的关系,即在夫妻内部借债一方会和配偶之间产生夫妻债务性质之争,在夫妻外部同样会在债权人与借债的夫妻之间产生债务性质之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夫妻外部关系作了明确,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规定虽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该规定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并不矛盾,即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条款,如果夫妻一方能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本质特征的,非借债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证明,男方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的比例要远高于女性,为满足不良嗜好,通过对外借款方式筹集巨额资金。如一味保护债权人利益而机械地将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样对配偶一方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不公。

网友咨询:夫妻债务问题

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借款借给别人.所欠债务应认定.是否算共同债务. 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有索赔的权利没有?

现在还没有离婚。对所借债务另一方不知情。所借债务被骗走。公安局有备案和口供能算做证据吗?还能算共同债务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案件虽然简单,但法律关系很复杂。需要从多方面分析。

1、对外即向现债权人 如果你们之间在婚前或婚中有财产约定并且债务人也知道或你的配偶与债权人在借款时约定这是个人债务情况下,这需于个人债务应由你的配偶由个人财产去清偿。

2、夫妻之间 如果没有婚前或婚中有财产以及债务约定,无论是个人还是共同都需要用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去偿还,你也没有起诉你的配偶进行偿还的必要,这种案件连法院都不受理。但有一个例外情况,即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如证明你的配偶所欠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之用的,该债务应认为个人债务,在分割财产时之债务不作为共同财务由双主共同承担,由你的配偶个人承担。如由你或用共同财产承担的,你可以向你的配偶进行追偿。补充: 可以算为证据,在办理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该债务不能做为共同债务,在分割财产时该债务应由你的配偶承担,你会多分一些财产。

小编结语:理论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比较明确,但是实践中却存在很多问题。表现在夫妻对外举债时往往是由夫或妻一方出面,而由于我国的社会传统,很少有债权人会在举债时要求明确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的合意还是举债人个人的主张,即使有口头上的表述,事后也往往由于缺少书面上的证据而无法查实。所以这些是我国法律在今后需要逐步完善的地方,关于夫妻个人债务的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夫妻个人债务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夫妻债务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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