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和非婚生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也不因非婚生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解除同居关系而消除,离婚后和解除同居关系后的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即都享有抚养权。诉讼过程中争夺的抚养权,其实是“直接抚养权”。
直接抚养权的争夺
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虽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即由共同直接抚养转化为由一方单独直接抚养。因此,在存在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夫妻离婚会涉及到由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常常是离婚诉讼和解除同居关系诉讼中争执较多且难以解决的一个焦点,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此,婚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综合而言,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其他规定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网友咨询:子女抚养问题
父母对子女抚养年龄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婚姻帮律师解答:
相关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小编结语:关于子女抚养权,还涉及到直接抚养权的执行、探视权、扶养费的履行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家庭关系的和谐,更关系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因此,离婚父母应当信守法律,尽力协助另一方履行其权利义务,为孩子提供一个和谐的家庭氛围和健康的成长环境。子女抚养相关法律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