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进行了结婚登记,领了结婚证的男女才是夫妻,其婚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如果没有领结婚证,两人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对于该子女由谁抚养,可以由两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则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根据经济能力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裁判。
法院审理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案例]
28岁的上海女子肖某与20岁的海安男子刘某在上海打工相识后即同居生活,并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儿,但肖某怎么也没有想到,初为人父的刘某却因生育费用的问题与其发生争执,并发展到了对簿公堂的进步。2005年4月3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2002年,刘某在上海打工期间通过手机短信息与肖某相识,经过半年左右的交往,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2004年5月,肖某与刘某按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因刘某当时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即未领取结婚证。2004年9月,肖某因早产在上海某医院剖腹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婴,大女儿出生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女儿和肖某于2004年10月出院,住院费、医药费、抢救费共花去28872.08元,这些费用都是由肖某向他人所借,因双方为上述费用的支出产生矛盾并未能妥善解决,肖某即向海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负担其生育住院费用、小女儿的医疗费及抚育费。
原告肖某诉称:2002年,我与刘某在上海打工时相识,2004年,在刘某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按民俗举行了婚礼。2004年9月,我在医院剖腹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孩,大女儿出生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女儿和我共花住院费、医药费、抢救费等计28872.08元,因双方为生育费用产生矛盾,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刘某给付非婚生育住院费用的一半 13955.41元、小女儿治病药费的一半480.26元;每年给付小女儿抚育费2500元,直至女儿成年之日止;由刘某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肖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刘某签字的手术志愿书、授权委托书、输血治疗同意书、产科术前同家属谈话记录单、小女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等。
刘某参加了法院组织的调解,并辩称:我与肖某只是同居关系,其生育及女儿出生的医药费、抢救费我已支付了13000元,我同意给付非婚生女的抚育费,但我尚无固定工作,我只能逐月给付子女抚育费100元。但刘某对其已支付13000元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后刘某经海安县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海安县人民法院缺席审理后认为:肖某与刘某在刘某尚未达到法定婚龄时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后亦未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故双方之间形成同居关系,本案是一起因同居而引起的财产和抚育纠纷案。肖某因生育产生的住院费、抢救费、医疗费和所生小孩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是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应当由肖某与刘某共同负担。双方所生女儿为非婚生女,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故肖某要求刘某给付小女儿抚育费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抚育费数额应当按照小女儿的实际需求、刘某的经济承受能力、当地儿童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刘某辩称已支付相关费用13000元,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难以采信。海安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11条的规定,判决:1、被告刘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肖某因生育和抢救非婚生女所支出费用14389.11元。2、非婚生女随原告肖某生活,被告刘某从2005年4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肖某非婚生女抚育费200元,直至小女儿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某负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二款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8条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序,妥善分割。
第11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小编结语:由上文可知生活中如果没有领结婚证,两人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对于该子女由谁抚养,可以由两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则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根据经济能力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裁判。父母没领结婚证子女由谁抚养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