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 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 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案例】
王高与李琴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王明、王亮两个儿子,现王明、王亮均已成家。2005年7月,经王高夫妇与儿子王明、王亮协商,就老人的赡养问题达成协议:李琴由王亮夫妇负责赡养,王高由王明夫妇负责赡养;其中约定赡养的内容包括老人的日常生活、医疗费用、后事安排等,各方均在协议上签字同意。
2012年2月李琴因病去世。2014年7月,王高因突发疾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一直由王明照顾其生活,王亮只是偶尔探望。2015年2月,王高向王亮提出赡养要求,王亮以“王高由王明夫妇负责赡养”为由表示拒绝。故王高将王亮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亮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判决】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王亮每月支付王高生活费750元。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因此,本案中王明、王亮就王高、李琴的赡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已经征得王高、李琴的同意,依法有效。
同时,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赡养父母属于法定的义务,该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当然排除。赡养关系属于单方权利义务关系,被赡养人在该关系中属于单纯的权利主体,对于赡养问题所签订的协议,权利主体可以随时行使任意撤销权。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律对老人的赡养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就介绍到这里,更多赡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