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女方王某某起诉男方程某某离婚,女方在诉状中称:“双方草率结婚……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婚后至今没有一次正常的夫妻生活……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男方接到起诉书后,几乎彻夜难眠,其和父母都难以接受女方此种离婚理由,希望律师代理此案,让法院不判决离婚,律师接受委托后,深感责任重大。据男方所述其的确患有男科疾病,目前正在诊疗中,女方在起诉前将男方的《医院诊断证明书》拿走,企图以此证明男方患病无法进行性生活,因此,形势对男方极为不利。
此案件因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假如依据女方所述理由判决双方离婚,不仅会对男方将来再婚产生深远影响,而且男女方为同村村民,如果处理不好,离婚原由一旦泄露,会使男方及其家庭备受舆论压力。
律师经过认真研读起诉书,全面了解双方婚前婚后的详情,发现女方在诉状中称“婚后至今没有一次正常的夫妻生活”与事实有重大出入,双方婚前就在男方家中同居1月有余,婚前婚后有过多次夫妻生活。此外,男方只是患有常见的男性炎症,身体性功能一切正常,无影响正常性生活及生育的疾病,并且该病是在婚后才得的,也未向家人隐瞒病情。为了证明男方确实没有生理缺陷,性功能一切正常。律师立即要求男方再到医院做了生殖泌尿科的全面检查,结果确如律师所料男方没有性功能方面的障碍。律师又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让被告提交了证明双方感情未破裂的证据,当庭即将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辩驳的哑口无言,圆满的完成了代理义务。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已经开始共同生活,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确有不睦,但原告主张离婚的事实尚达不到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故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离婚之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理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程某某是否因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首先,应当遵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因己方举证不能或者不力,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仅出具《医院诊断证明书》这样一份证据,该证明书只能证明被告患有男性炎症,根本无法证明男方存在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并且原告不懂基本医学常识,将男性炎症治疗期间禁止进行性生活,误认为是性功能障碍,其证明效力达不到法律的要求。
反观被告不仅提交了医院的证明,还提交了女方在起诉前与被告全家共同外出游玩的照片,以及女方家在当年元宵节赠送给男方的灯笼。依据当地习俗,新婚第一年女方家要给女婿赠送灯笼,意味着希望女儿早日为婆家添丁进口,古时候“添丁”指生男孩,因“灯”与“丁”谐音,故送灯也是送子的兆头。依据常理,如果女婿确实有性功能障碍,不能过夫妻生活,女方家怎么可能依据习俗送灯?故此男方的证据效力远远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要求。
本案中,王某某的诉请因不能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项的规定的条件而败诉。
网友咨询:离婚的法律规定
我想问的是因为我长时间在外,是不是请个律师能完全代理吗?开庭(离婚)的时候我不在行吗?分居多长时间才能算离婚啊?
不好意思啊 是我的朋友用我这个号提问的 感谢各位热心提供答案 我会转达的 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小编结语:新婚姻法对离婚条件做出了新规定。夫妻双方当事人都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据新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协议离婚。关于离婚的条件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