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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的增多,婚姻家庭纠纷需建立多元解决机制

核心提示:虽然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是涉及到离婚、亲子、财产等家事案件不宜简单地用“一刀两断式”的判决来处理,而必须把促成当事人之间恢复情感、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当今已有部分国家建立起婚姻家庭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家建议,我国也应该结合本国国情,制定出婚姻家庭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以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婚姻家庭纠纷需建立多元解决机制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056-

诉讼解决机制存在局限性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张伟说,目前的家事纠纷诉讼解决机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张伟介绍,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一审程序从立案到判决生效最快大约需要25天。“这几乎是理想条件下所需的时间,还不考虑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最慢则需要一年或者是更长时间。这还仅仅是一审程序。如果进入二审,时间更长。诉讼成本高、效率低是一个明显的局限。”张伟分析说,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在极具伦理性、隐私性的婚姻家庭纠纷中,由于当事人特有的身份属性,故而很难严格区分出对错,也就无法严格划分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同时,在离婚诉讼中对未成年子女也会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另外,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对立,难以理性解决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各自负有对自身诉讼请求的举证责任,故而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双方不惜撕破脸皮,摒弃亲情爱情。结果往往是两个家族交恶,双方在实现自己诉讼请求的同时也失去了基于身份关系的感情。”张伟说。

家事调解时机缺乏科学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及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与此同时,离婚率也在不断升高。各地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最终通过判决方式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人也越来越多,但是判决不能彻底解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所产生的矛盾,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利益也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调解制度尤其是人民调解作为诉讼的重要补充,在这种情况下就显得十分重要。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认为,我国婚姻家庭调解制度历来受到重视,事实证明,调解对于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有很大帮助。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的调解制度仍有不足,存在许多结构性缺憾。

陈爱武表示,家事调解的时机缺乏科学性。国外的家事调解大都是诉前调解,即进入审判程序之前的法院调解。而我国的家事调解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随时启动的调解。与诉前调解相比,诉讼中实行调解可能障碍重重,因为进入诉讼后,当事人自然而然地按照诉讼规则行事,如为了证明对方的过错或证明感情破裂,双方都收集了大量的证据资料,这些资料有意无意地强化了对对方的不满;在接下来的证据交换中,面对对方的证据资料,一方可能恼羞成怒,而另一方也可能“气得喷血”。如果法官在开庭时竟突兀地提出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心理上、面子上都将难以接受,因为谁都不想“便宜”了对方;再有,诉讼的对抗性本身常常使细小的纠纷放大数倍,并进一步强化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在此种情况下进行调解,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十分微小。

陈爱武分析说,在我国,家事调解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兼任,这种格局尽管可以使调解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调解的成效并不高,而且还存在诸多弊端。因为通常情况下法官擅长的是法律判断而不是涉及人情事理的调解,法官的职业本性促使他们不由自主地“厚判轻调”,那些尚未结婚的年轻法官更是如此。另外,即使法官愿意进行调解,也往往难以胜任,因为法官多半缺乏调解的专门知识和科学训练,不能对当事人的性格、出身、成长环境等事项作出科学判断,此种状况下调解的成效就要打折扣。“还有,法官主持调解还可能产生滥用职权的风险,如出现‘以判压调’、‘以拖压调’等强制调解倾向,既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也背离了家事调解的宗旨。”陈爱武说。

建立完善的家事调解制度

有一个案子,父亲因为赡养的问题曾到儿子的公司吵闹,到政府部门上访,最后来到法院,要求儿子支付40万元赡养费。因一审法院未完全支持父亲的诉求,这位父亲遂提起上诉。然而,相见分外眼红的父子,在家事法官的调解下重归于好。离开法院时,儿子将手搭在父亲肩上,轻拥着父亲。这是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合议庭成立后接到的首宗家事案件,虽然棘手,却是调解成功。

在诉讼审判方面,许多专家都建议成立独立的专业审判法庭,配备专业法官。相比于对抗之下的审判,家事调解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比较优势。家事调解的非对抗性有利于促进当事人理性面对现实,避免夫妻或亲属间的相互憎恶和紧张对立。因此,在构建婚姻家庭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过程中,如何建立起更加完善科学的家事调解制度也是重中之重。

陈爱武说,家事调解的非对抗性促使离婚双方正面审视自己面临的问题,而不是情绪激动地相互攻击,因为那是毫无意义的;调解鼓励夫妻直接沟通,也鼓励他们商谈关乎子女未来的安排。在非对抗制的调解氛围下,那些有和好可能的夫妻,在调解员的友善提醒下,可能很容易地找到和好的契机,进而破镜重圆;对那些不得不离婚的夫妇,大多数会平静地接受分手的现实,不仅在法律上、经济上离婚,而且完成“感情上”的离婚。

鉴于我国家事调解存在着问题,但又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陈爱武建议,我国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应当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在民事诉讼法中设专编(章)规定家事诉讼程序,并在其中系统规定家事案件的调解,通过完善的程序设计,充分发挥其妥当解决家庭纷争之目的。要明确离婚案件和其他在性质上适合调解的一切家事案件在诉讼系属前必须进行调解,未经调解不能进行审判,确立离婚等家事案件之强制调解或调解前置制度。将家事调解的模式界定为“诉前调解为主、诉后调解为补充”,实现调解和诉讼合理的“对接”。

网友咨询:关于婚姻财产归属

我是男方,2013年8月与老婆结婚,婚后得知老婆名下有两套房子,老婆于2015年3月产下一女,我现在在老婆家的公司上班,以普通员工的身份拿着固定工资,公司的法人是老婆的弟弟,但她的弟弟从来没有参与公司运营,也是挂名在公司,每个月拿着固定工资。

想问一下:如果我们婚姻破裂,我是否可以享有老婆名下房屋的财产分割;公司方面是否可以享有财产分割?

并不是考虑离婚,只是觉得一个男人现在委屈在丈母娘家里,要看人家脸色,几次想离开;但丈母娘总说,给别人打工不如自己家里当老板,可我辞职到丈母娘的公司上班后,虽然尽心尽力的工作,但觉得始终得不到丈母娘的信任,自从有了孩子后,丈母娘也总觉得自己的女儿辛苦,公司的大小事情依然要向他请示,家里的家务她也觉得我要多做一些,不能让自己女儿累着,我倒不是嫌累,只是觉得回来后并没有当家做主的感觉,反而是一边在公司帮她打拼,一边在家里坐着仆人,这种感觉实在有点儿心累、委屈。所以,最近还想出去工作,但总是担心丈母娘拿“自己家里的企业,当老板不比打工好”为借口搪塞我。

婚姻帮律师解答:这个问题应该这样来看,如果夫妻双方父母的财产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父母有遗嘱特别规定财产只属于自己的子女的,那么这个属于自己独立的财产,就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小编结语:要设立与健全调审分离的调解模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将调解机构和审判机构相分离,在法院内设置专门的调解机构。同时调解人员和审判人员相分离。调解机构分别由审判人员和非审判人员两部分人员组成,审判人员的职责是参与并主持每个具体案件的调解工作,但审判人员只具有调解人身份。非审判人员的职责是协助审判人员,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让当事人双方参考。另外,还要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相分离。调解作为案件的前置程序,制作调解书视为结案。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关于婚姻家庭纠纷需建立多元解决机制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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