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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

核心提示:离婚案件处理夫妻债务问题,首先需要分清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属于个人债务。因为《婚姻法》第40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下文为您介绍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哪些属于共同债务?哪些属于个人债务?

答:(一)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共同债务。“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由人举证证明。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夫妻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属于个人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由夫妻一方举证证明。

(三)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但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擅自经营且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

(四)婚前一方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支持吗?

答: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三、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否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答: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以下两种情形下应按个人债务处理:

(一)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二)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四、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债务?

答: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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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五、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

答:(一)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中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依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向另一方追偿。

但是,如果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已明确了债务的承担者,且原告也不向另一方主张债务,那么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终局承担者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三)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离婚时的债务承担问题?

答: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七、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还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吗?

答: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依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向另一方追偿。

八、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还有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吗?

答: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答:连带清偿责任。

十、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

答:仍应负连带责任。

网友咨询: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区分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债务形成时间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若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关债务,首先要考虑的便是,债务形成的时间。一般来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前形成的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人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这里仍要注意的是,有些情况虽然债务的形成在婚前,但若该借款系用于婚后生活,或如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为购置财物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发生债务的原因 债务的形成必然有其特有的原因存在。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债的成因的审查,主要是看债的发生是否因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债的发生不一定直接与家庭生活相关,比如,因一方投资需要借款。这时,如果该投资实际是家庭的投资行为,那么该债务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欠条的效力性 欠条的效力性审查同样是一个非常重要且直接的内容。欠条的效力性,首先表现的是,欠条是否系借款人本人书具;其次,欠条的内容是否完备,借款数额是否明确;第三,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亲属关系,这涉及借款本身的真实性与否,以及借款事实的确认。在实践中,常发生的是借款人向其父母出具的借条,基于此种特殊的亲属关系,假如无配偶另一方的签字确认,此类借款不予认定。 4.借款的使用方向 有时,借款的事实虽然存在,但配偶借款后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是家庭投资,而是个人挥霍,或者是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或是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就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5.债务是否已清偿 虽然有借款事实的发生,且借款也是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夫妻双方对于借款事实都已知晓。但是如果该借款早已清偿或应当清偿的,一方只是凭借没有销毁的借条为多分共同财产,就不能确认。当然,配偶要承担的责任是,该笔债务已清偿或应当清偿的证据。

小编结语:以上内容为您详细介绍了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夫妻个人债务,在实践当中主张共同债务的颇多,但获支持的很少,或者法官直接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从举证责任角度,主张是共同债务的一方比较累,否认是共同债务的一方要相对轻松得多。所以举证是关键,如何你不知道该怎么办,建议您先找个专业的律师咨询,对自己的情况有个全面的了解,在有针对性的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关于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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