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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赡养费给付标准需明确吗?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用。"但生活中的赡养费用一般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状况来决定的。那赡养费的给付需要明确标准吗?下文用案例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更多赡养费的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赡养费给付标准需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由于对赡养费的给付标准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审判人员在实践操作中各自引用不同的给付标准,或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额、或以当地最低生活困难保障金的标准、或按照子女固定收入的一定比例由其子女共同给付,甚至有个别父母在有收入的情况下也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是否支持,在法院内部也有不同的意见。这些情况不仅造成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理解,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也因没有法律依据难以做当事人的工作,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裁判文书的公信力。

【案例】

中国法院网讯 一对七旬老夫妻一纸诉状将大儿子诉至法院,称十年前的分家协议约定每月20元赡养费数额过低,导致其生活困难,无力看病,要求大儿子按每月费500元支付赡养费并负担相应的医疗费。大儿子则辩称自己经济能力有限,只同意按分家协议赡养老人。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大儿子履行每月300元的赡养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

原告杨某与柳某婚后共生育一女,二子,五口之家过得很辛苦。眼看着孩子们都长大成家了,1993年老两口按照农村的习惯和两个儿子签了分家单,约定两个二子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20元,医药费二分各负担一半。《分家单》还对房产分割、照顾老人生活等事宜进行了约定。签署分家单后,小儿子一直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

随着物价上涨,原先约定的生活费已经远远不够二老生活,小儿子主动承担了赡养老人的义务,除了给老人现金外,还负责了老人的医疗等费用。可是大儿子却一直按照分家单约定的生活费标准给付赡养费,二老觉得这个标准太低,遂要求大儿子按照每月五百元的标准支付赡养费,并负担医疗费用的二分之一。大儿子则认为应当按照分家单的标准支付赡养费,表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赡养老人。

【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分家单》中虽约定了每月支付赡养费20元,但随着经济水平发展和生活成本的逐年提高,二老生活自理能力也逐年减弱,每月20元远不能满足他们的一般生活支出,故大儿子应当适当增加其赡养费的标准,具体数额由本院结合二老的经济收入水平、大儿子的生活水平、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关于医疗费,二老有三名赡养义务人,故大儿子应当承担老人合理医疗费的三分之一。

据此法院最后判决大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三百元,并支付医疗费的三分之一。

小编结语:为避免审判中再出现引用不同的给付标准的混乱局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作出司法解释,明确赡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以保证审判赡养纠纷案件的顺利进行。赡养费给付标准需明确就介绍到这里,更多赡养费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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