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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完善精神赡养?完善精神赡养有什么方法?

核心提示:据相关部门最新调查显示,目前约有25%的老年人存在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严重者甚至发生消极的自杀行为,严重影响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因此,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制轨道是势在必行的。那怎么完善精神赡养的法规?下文,小编为您介绍了完善精神赡养的相关方法,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赡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1、建立健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一是明确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政府的责任。通过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地方条例,明确规定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政府的责任,同时,政府更有必要通过一系列法律行政手段,如效仿新加坡推出一系列津贴计划,以鼓励儿女与老人同住,效仿韩国、日本通过给予税收上的优惠、住房上的补贴等福利政策补偿赡养父母的子女的孝义,以保证孝道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另外,法律还应明确规定政府用于老年人权益事业发展的年度最低投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真正做到逐步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

这一点如今已实现,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将经常探望、问候父母写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意义在于提醒身为子女的我们,要承担起对父母的责任。对父母的赡养,首先是经济上的供养,二是照料生活,然后是精神慰藉。这三者缺一不可。从道德层面上讲,没有对父母的敬意,还谈不上是真正的孝心。法律的新规,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显示出法律对道德的重视,也有助于养成社会的良风良俗。

二是明确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我国目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如何进行精神赡养、不履行精神慰籍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致使老年人被子女虐待或子女不履行精神瞻养义务时得不到法律支持。我们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为老年人权益设定最低保障底线,为此,可借鉴瑞典、芬兰等国的有关法律,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子女探视父母的时间、间次等,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赡养的质量。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存在很多模糊概念。比如,规定明确“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但是,如何才算“关心”?对没有关心的或者忽视、冷落老年人的,应该受到什么处罚?诸如此类的问题,还应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否则,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必将沦为一纸空文。

三是加大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惩戒力度。建议改我国《刑法》对“虐待家族成员,情节恶劣”的自诉为公诉,并加重处罚。对虐待、遗弃父母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惩处,对那些忤男逆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决不迁就,更不姑息养奸。

四是要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各级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点面结合”,检查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经费投入、老龄工作机构建设情况,老年社会保障情况,老年精神文化生活和参与社会发展情况,老年人的家庭赡养和抚养落实情况,老年维权法规政策制度落实情况,司法保护、法律服务及维权机构建设情况,老年人人身、财产、婚姻等权益保障情况,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基层社区(村委会)组织在维护老年人权益方面的作用发挥情况、执法监督和违法惩戒情况等,发现问题,积极与相关单位部门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2、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养老体制

中国国民经济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使我们改善民生、提升民众“幸福感”有了可靠的资金保证,政府有必要借鉴荷兰等欧洲国家的经验,加大民生的投入,通过制定综合性的、积极的老龄化战略,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缓解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

同时,鉴于我国的传统家庭正在向核心家庭转换,独立型家庭养老模式正在中国逐步形成。一方面我们有必要借鉴欧美国家的养老模式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即以社区为基础提供各种服务,特别是上门服务,以增强老人在家庭里的独立生活能力;另一方面,社会应更多地组织针对老年人的活动,如举办老年大学、开展体育运动、爱心社会活动、提供志愿者服务等等,让老年人离休、退休后仍不离开社会生活,建立老年人在社会中的价值,确立社会对老年人的认同。这样既减轻了核心家庭成员的压力,又实现了老人家庭养老的愿望,使老人充分得到物质和精神的双重照料,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家庭养老模式。

3、大力倡导尊老敬老,加强“孝道”的社会监督

一是要深入宣传有关赡养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制课堂、广播讲座、板报、以案说法、法律咨询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一方面向广大青少年讲法教法,使他们完整地懂法、守法、用法,发扬中华民族传统孝的理念;另一方面,引导老年人在充分体谅子女难处的同时,提高维权意识,克服“家丑不外扬”传统观念,对虐待、遗弃父母的忤男逆女要敢于行使诉讼权利,将其绳之以法,同时将一些好的经验和典型推广宣传。

二是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广泛开展道德评议。如新闻媒体对不敬养父母的行为进行“一事一议”,社区开展“五好家庭、文明家庭”的评选,创建“敬老模范村”、“敬老模范集体”,政府设立“大孝奖”,使“孝”的理念深入人心,发扬光大。

三是要加强老年维权组织的维权力度。完善老年维权工作的组织建设,在各级老龄人工作机构设立老年维权组织,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设立老年维权岗;加大各级财政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民政、社区、村委会等部门的作用,加大调解力度,从道德与法律责任相结合的角度,对赡养人进行说服教育,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以调解方式结案;加强维权组织的维权主动性,克服传统的不告不理的理念,对辖区内凌辱、殴打父母者,乡政府、村委会、居委会等应向有关部门报案或支持起诉。必要时,基层组织可以主持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订立“双养协议”,即晚辈必须承担对老人“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的双重义务,并在“双养协议”中具体约定探望老人的次数、时间、禁忌的语言等具体内容,将“精神赡养”的义务明晰化,保证精神赡养从“量”到“质”的实现,防止以“物化的孝”取代 “情感的孝”。

网友咨询:怎么赡养老人

关于老人的赡养法有哪些?

婚姻帮律师解答:

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小编结语:中国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大课题,国家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法制的同时,应加强孝道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信念,加强自我约束,提升孝道,强化老年维权组织的维权力度,完善精神赡养制度,共同构建和谐美满的道德社会。怎么完善精神赡养就介绍到这里,更多赡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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