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房产怎样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二、离婚时对房屋现价有争议怎样处理
因房价上涨,离婚时不愿意按合同购买价格分割,则:
1、双方均要房,法院组织竞价;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
3、双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案例分析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十三:男方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怎么分?
【案例简介】
张先生与王女士都是再婚,婚后,张先生将自己位于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卖掉,获得30万元房款,重新购买了另一套住房,王女士参与住房与装修的全过程,并且该房屋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如今,这套住房价约值100万。现在,王女士起诉离婚,王女士认为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王先生的出资购房可以看成对自己的赠与,而张先生否认赠与,认为房子是为了双方共同居住生活而购买,并且考虑自己已经退休,月收入不足千元,不具备一次性赠与30万元房屋的经济实力。双方对房产归属发生争议。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在离婚中,一方出资买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定性和分割的问题。
(一)双方争议的房屋是婚后张先生卖掉一套住房后,所获得的房款应该属于张先生婚前房屋的财产体现,这30万应该认定为张先生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张先生用个人财产购买了一套住房用于居住,虽然登记在王女士的名下,但不能认定为是对王女士的赠与,没有赠与协议,此外从张先生的现实情况看,也不能认定为赠与。
(三)对于此套房屋的分割问题,由于房产登记在王女士的名下,同时双方又没有其他的关于此房属于张先生个人财产的约定,因此此房应该看成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时候应该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于此房是张先生购买的,因此在分割的时候张先生应该分得较多的份额。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网友咨询: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依据是什么?
丈夫在婚前,单位送了他一套福利房,是他的名字,2012年我们一起将房权买下。如今我们因感情问题闹离婚,而丈夫认为房子是单位给个人的,我无权分割。请问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依据是什么?我能分割这套房子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公房的使用权是有一定价值的,但男方取得这套房子时并没有支付对价而是单位分配的,而购买产权时又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 所以我认为,这套房子你有权分割。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离婚时房产怎样分割?离婚时对房屋现价有争议怎样处理?”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离婚时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方法。关于离婚时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